产品的“不合理危险”是否属于缺陷?
与“合理危险”相对应的就是“不合理危险”。简单的说,“不合理危险”是指产品在合理的使用条件下或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应当存在的危险性。
根据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危险”是构成缺陷的重要要素,但不能将“不合理危险”等同于“缺陷”,因为还需“普遍存在”这个要素,即如果“不合理危险”在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存在,那么就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