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有什么联系和不同?
“汽车召回”是指生产者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选择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汽车三包”是指销售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的方式解决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过程。
“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都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促进提高汽车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两者都是汽车产品销售“后市场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起着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完善的作用。“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在实施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也是两者的共同点。两者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措施基本相同,即修理、更换、退货。但是 “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性质和责任主体。“汽车召回”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生产者。“汽车三包”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销售者,销售者在承担三包责任后有权按照合约约定向生产者追偿。
(2)调整的汽车产品范围不同。“汽车召回”的产品范围是汽车(包括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与汽车挂车,无论车辆是家用还是公用,无论是消费品还是生产资料,都被纳入召回监管范围内。而“汽车三包”的产品范围仅限于家用汽车产品,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其范围比汽车召回的监管范围要窄很多。
(3)解决的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不同。“汽车召回”解决的是普遍性、安全性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目的是防止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和公众产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汽车三包”要解决的个案性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消费者利益。
(4)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期限不同。“汽车召回”没有期限限制,基本上在汽车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内出现的“缺陷”,生产者都应当进行召回。“汽车三包”有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三包期, 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包修期,这意味着对于2年或5万公里以上的汽车,销售者可以不承担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3年或6万公里以上的汽车,销售者对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5)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程序不同。对于“汽车召回”,生产者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然后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包括通知每一位缺陷汽车的车主,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向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等。对于“汽车三包”,销售者主要是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情况和修理情况等,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与消费者之间有异议,主要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