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适用的产品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适用的产品范围,主要包括汽车和汽车挂车,具体指:
――载客汽车。包括乘用车、客车、校车。
――载货汽车。包括货车(含普通货车、多用途货车、全挂牵引车、越野货车、专用作业车、专用货车6类)、半挂牵引车。
――汽车挂车。包括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
《条例》也适用于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即售后服务轮胎,原装轮胎的召回由整车生产者负责。不适用于汽车以外的机动车、摩托车、汽车列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型。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及其他特殊用途、专项作业。汽车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要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专项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