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汽车召回管理相关的国家部门有哪些?各自负责哪些主要工作?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能分工,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进出口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条例》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除国家质检总局以外,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的主要工作如下:
(1)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研究拟定、修订有关产业政策,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等。
(2)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的准入管理事项;承担汽车制造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
(3)商务部:按有关规定对租赁、汽车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4)海关总署:拟订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发布统计信息,开展相关监测预警,提供咨询服务;编制和发布国家对外贸易指数;承担海关经营单位代码管理、报关数据和单证管理工作;拟订海关统计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等。
(5)公安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6)交通运输部:承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承担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等工作。
(7)工商总局: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等。
根据《条例》规定,上述部门除了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外,还应当与国家质检总局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