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度主要有哪些?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是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为试点开始实施的。截至目前,医疗器械、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汽车产品、食品添加剂、进口肉类制品、进口水产品、农业机械、生猪产品、药品、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粮食、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种子、农药等共17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字样。侵权责任法还对产品召回作了一般性规定,即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食品:《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
乳制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儿童玩具:《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汽车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
进口肉类产品:《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进口水产品:《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
生猪产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2011年)
药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消防产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
危险化学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质检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
粮食: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
保健食品化妆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2010年)
种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2006年)
农药:《农药产业政策公告》(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