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在《条例》出台之前,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主要是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6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立和实施的。《规定》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4年3月15日联合颁布,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行政法规。《规定》共分8章46条,具体明确了汽车缺陷和召回的定义,制造商的召回责任和信息备案义务,相关经营者的义务,主管部门的召回监管责任,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程序,缺陷报告、缺陷调查和确认程序,召回监管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为落实该项规定的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配套出台了四个实施细则:《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通过《规定》的实施,我国初步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监管部门、生产者及相关利益方积累了召回管理和召回实施的实践经验,但是,《规定》存在法律层级偏低、召回监管程序设计不尽合理、召回监管力度不足等一些问题,所以需要升级为行政法规,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共分29条,在明确汽车缺陷、生产经营者、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监督者、消费者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及义务,细化了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召回程序、过程监管、违法行为处罚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