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产品正快速进入千家万户,成为大众消费品。但是,人们在享受汽车带来的交通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缺陷汽车产品可能带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风险。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减少风险,有必要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法律制度。《条例》立法的主要目的包括:
一是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明确了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保障了召回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是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够切实有效地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开展召回相关活动。
三是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减少和避免因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给人身、财产造成的危害。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是在我国汽车行业飞速发展、我国汽车产品后市场管理制度急需完善的实际需要下制定的。因此,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客观需要。汽车是一种快速发展的高技术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不断出现的汽车新产品中,生产者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其生产的产品仍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而且往往需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或经历了发生事故后才能知道。特别是有缺陷的汽车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就有可能会给消费者及使用者造成多发性、普遍性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为了避免危害的发生,只有采取强制性措施,要求生产者及时采取补救的召回措施,消除和减少缺陷,才能维护公共安全。
二是维护各方利益的现实需要。汽车是一种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高价格产品,不仅涉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企业与国家工业经济的发展。汽车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市场的激烈竞争,增加了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及其问题解决的复杂程度,使得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与消除汽车产品缺陷成为一项系统的、复杂的技术工程。科学、公正、公平处理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和有效消除缺陷,需要以法律为准绳。
三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发展需要。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不断完善,特别是在科技发展迅速、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尚需提高、产品售后的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法律依托的环境下,更需要建立并完善科学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一方面有效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特别是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国际化,对规范国内外缺陷汽车管理、召回制度与国际接轨,就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