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并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产品进入市场并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后市场”救济制度,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包容审慎管理措施,符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要求,能够有效减少消费者由于不安全产品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倒逼生产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进,提升设计、制造水平。
2007年《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16年《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进展迅速。截至目前,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活动2077次,涉及数量6344万件,产品涉及电子电器、儿童用品、家具、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文教体育用品、家用日用品、食品相关产品、纺织服装、五金建材等主要消费类产品。上述召回活动中,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缺陷调查影响引发企业实施召回1904次,涉及数量4734.57万件,分别占消费品召回总次数和总数量的86.5%和73.5%。
即将实施的《规定》共三十二条,主要对《规定》适用范围、定义、监管体制、生产者及其他经营者义务、召回管理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与之前的规范性文件相比,《规定》特点主要有:
一、增加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的总原则,同时重申生产者是消费品召回第一责任人。
消费品具备安全性是消费者对消费品的最基本要求,向市场投放安全的产品是生产者首要义务。《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
对于谁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的问题,《规定》第四条同时明确规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进口消费品的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召回的机构,境外生产者未指定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生产者。
二、在实行国家和省级二级监管的基础上,赋予各省更大的自主权。
消费品召回需要统筹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力量进行监督管理,考虑到各省召回监管实际情况,不宜统一规定省以下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事权,基于此,《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同时在第三十条规定,“根据需要,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以满足不同地区的不同需求。
三、取消目录管理,并调整适用产品范围。
在适用范围上,《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具体适用产品上,《规定》取消了现行消费品召回的目录制管理方式,明确所有属于《规定》调整范围的消费品,只要存在缺陷,都应当依照《规定》实施召回;废止《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将儿童玩具一并纳入《规定》调整范围。同时,对排除在外的消费品范围,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为尽可能避免将来召回立法按产品分割,《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除消费品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召回活动的其他产品,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以更好满足召回管理实践需要。
四、明确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消费品重大事故及危险报告义务。
信息收集是消费品召回监管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工作,消费品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危险的情形是发现消费品缺陷的重要线索。《规定》第八条明确: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召回的情形之一,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调查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防止危害再次发生。
五、明确违规法律责任,实施召回信用监管。
《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明确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从而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
对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这一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情形的,将按照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按这个规定,最高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为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信用监管,《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提升消费品安全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发布后,总局将制定与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相配套的格式文件及程序性工作规范;同时开展面向企业和地方监管部门的宣贯培训工作,强力推动各地加强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构建“总局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开创消费品召回管理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