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5月16日消息,博戈橡胶金属(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关缉违字〔2018〕110号
当事人:博戈橡胶金属(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1818号
法定代表人:TORSTEN BREMER
海关代码:3120940953
当事人委托上海盛大报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顶端连接板12054只,申报价格FOB1203832.9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7088010,出口退税率为17%,报关单号223120170000564815。经查,出口货物实际价格为FOB131218.64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当事人委托上海盛大报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顶端连接板12642只,申报价格FOB1262556.5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7088010,出口退税率为17%,报关单号223120170000430435。经查,出口货物实际价格为FOB137619.55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7年4月2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