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网购无理由退货意见稿发布 特价清仓商品适用

2016-09-27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去年新消法设立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既表示欢迎也隐隐有些担忧。果然,由于该制度缺乏明确的细则,在实践中出现了商家和消费者对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对“商品完好”的标准界定存在争议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对这种名不副实的现象诟病颇多。

  如果一项规定很容易被“钻空子”,既会消解立法工作的初衷和严肃性,也不利于依法解决相关行业存在的问题。如今,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一些原本粗线条的规定得以细化,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有了清晰界定,一些公众意见较大的条款得以删除,这些都提升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可操作性。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对比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这一稿删除了特价清仓等4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条文,明确3类商品可经消费者同意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四类商品范围,分别为:(一)消费者定做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但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经营者甚至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新消法》无理由退货制度,往往导致消费争议发生。

  为此,《征求意见稿》根据商品的性质,列举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一)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处罚方面,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封查验不影响“完好”仍可退货

  《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何为完好?《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不完好。

  对于开封商品能否退货,《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意味着,商品包裹开封查验后,不影响其“完好”仍可退货。

  此外,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

  建议“电商应设退货商品专区”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律师邱宝昌表示,办法中提到的“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项规定值得商榷。

  他解释,这类主要为电子商品,激活试用后退货,商家会有一定损失,此项规定可以减少商家和企业的损失,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新《消法》规定了4类不适用退货商品及“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而非“商品价值”。

  因此,工商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提出的此项规定,可能存在突破上位法的问题。他建议,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消法》,增加此类规定。

  退货后怎么办?“退货后商品再次销售会涉嫌欺诈消费者”。邱宝昌建议,每个电商平台都应设置“退货商品专区”,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应提供一定的优惠,让消费者自主选择。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2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