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曝光!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批)
2022-08-12 云南市场监管局 点击:次
今年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铁拳”、办铁案,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将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砚山县蓝图腾休闲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实,2021年7月,砚山县蓝图腾休闲吧向未成年人李某某等4名未成年人以60元/打的价格销售9打雪花牌啤酒,经营额为5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二:富宁日升燃气有限公司违法充装气瓶案
今年4月,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富宁日升燃气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为:1110020、1114031、1111025、1111108等58只标注有“文山某某某有限公司检验”的待检气瓶,系非自有产权气瓶,且未能提供出58只气瓶的上一检验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属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及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气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案例三:昆明皮肤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1年12月,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昆明皮肤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利用其微信公众号“昆明皮肤病专科医院”发布的广告推广文章:含有“告别肌肤泛红、刺痛、易过敏,舒敏之星拯救你!”“…适用于任何皮肤,安全无副作用…;无并发症…”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对诊疗服务进行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和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案件四:弥勒市和鑫客栈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2年1月,弥勒市市场监管局对弥勒市和鑫客栈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查实当事人正在运行的1台乘客电梯于2021年12月经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1台乘客电梯,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案例五:罗平县四知堂榨油坊经营不合格菜籽油案
2022年5月,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罗平县四知堂榨油坊生产的菜籽油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其生产销售的120公斤菜籽油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菜籽油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4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六:鹤庆兴桂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磷肥案
2021年11月,鹤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庆兴桂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过磷酸钙22.25吨,因标示的“GB20413-2006”执行标准于2018年7月1日被“GB/T20413-2017”代替,且该批次产品均未标注生产年份,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次过磷酸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确认,该经营部从云南某某有限公司购进“昆磷”牌过磷酸钙32.25吨,货值金额为22575元,已销售10吨,违法所得11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的22.25吨“昆磷”牌过磷酸钙,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45150元,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
案例七:禄丰市勤丰镇云泽商店在校园周边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4月,禄丰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禄丰市勤丰镇勤丰中学旁的“勤丰镇云泽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查实,当事人经营的4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种食品,处以罚款4.8万元。
案例八:景洪市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2年1月,景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双版纳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某广场A栋楼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某某广场A栋有4台乘客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过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案例九:盐津县白水江加油站计量违法案
2022年5月,盐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盐津县白水江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查实该加油站4台加油机的主板铅封均被破坏,并在四台加油机主板上加装了一套设置。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擅自改装加油机,破坏主板铅封以达到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目的,违法所得25.8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4台燃油加油机(7支油枪),没收违法所得25.82万元,并处罚款1900元。
案例十:砚山县陶某德、田某英销售伪劣车用柴油案
2021年9月,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陶某德、田某英车牌号为“云E37467”的重型罐式货车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结果为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其中硫含量超出标准要求117.4倍。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以轻质循环油假冒0#车用柴油销售,数量20吨,未售出,货值金额157900元,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将当事人陶某德、田某英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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