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批)
2022-08-01 点击:次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酒银路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酒银路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39.12元,罚款39805.5元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5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依法对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酒银路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0#车用柴油的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规定。经立案调查,酒泉市宝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酒银路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车用柴油(VI)硫含量不大于10mg/kg。使用高硫含量柴油,不仅会严重污染大气,引发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还会损伤车辆重要部件,造成行车安全风险,社会危害大。打击假冒伪劣成品油违法,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掖市甘州区紫晨烟酒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8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紫晨烟酒店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紫轩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依法扣押的商品,罚款65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4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紫晨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紫轩黑比诺干红葡萄酒涉嫌侵犯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现实中,总有一些不法分子眼红于知名商标蕴含的高附加值,采取种种不良伎俩,打擦边球,仿冒商标标识、包装,牟取非法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知名商标的声誉和利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三、临夏州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河县同雍商贸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0,临夏州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河县同雍商贸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5日,临夏州广河县公安局移交临夏州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河县同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淘宝、拼多多等网络平台涉嫌违规刷单、虚假提高销量违法线索。临夏州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线索依法对广河县同雍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分别开设了臧家乐官方旗舰店、臧家乐保健食品旗舰店和臧家乐冬虫夏草企业店,这些网店在网上开展冬虫夏草及滋补品销售业务。该公司将网店交付给公司员工马某某管理,马某某为了公司获取消费者流量率,于2020年12月开始网上每单15-20元雇用专业刷单刷手对该公司网上销售的产品进行刷单提高公司销量,以此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提高销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刷单是一种企业经营网络化的现象,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规则,更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因此,严厉打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净化交易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提升网络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四、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麦积区艾瑞灸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3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麦积区艾瑞灸百货店涉嫌食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2月21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线索,对麦积区艾瑞灸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采取以人带人的方式召集老年人以观看视频、健康讲座等方式,宣传“松花粉是最好的医药”,并对普通食品破壁松花粉片进行治疗疾病虚假宣传并销售。经立案调查,麦积区艾瑞灸百货店食品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大多数老年人退休后不再从事社会活动,子女不在身边或照顾不周,缺少心理关爱和慰藉,加之对自身的健康意识格外重视。因此,某些不法经销商便趁虚而入,冒充“健康专家”打起所谓心理关怀牌,专讲一些让老年人听不大懂,也弄不明白的虚假科学养生知识,一边夸大老年慢性病的危害,一边夸大宣传保健品的治疗作用,使一些老年人对此深信不疑,最终成为被不法商家忽悠的受害者。因此,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虚假、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毫不手软,一查到底,涉嫌刑事犯罪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五、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银区大头水产经营部苹果街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8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白银区大头水产经营部苹果街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36000元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6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白银区大头水产经营部苹果街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牛肉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对购进未销售的3箱食品进行了扣押。经立案调查,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明知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规定但未按要求履行相关购进程序,购进的食品通过更换外包装逃避进口冷链食品正常监管的行为,存在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该案的查处,对于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企业遵守疫情期间政府发布的通告具有积极意义。
六、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郭某某涉嫌无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物柴油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7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郭某某无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物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3770.4元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榆中县和平镇甘肃物产物流园附近有非法从事“车用柴油”的销售流动加油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经检查,当事人郭某某利用油罐车上的加油设备正在从事柴油的销售活动,现场无法提供提供任何销售、购买柴油的相关手续,其行为涉嫌无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物柴油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该油罐车用于销售的柴油进行了抽样取证、送检(常规检测)。经抽样检验,该产品不符合GB25199-2017《B5柴油》标准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郭某某无照销售不合格生物柴油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流动加油车不仅扰乱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更如同流动的“炸弹”,严重危害着公共安全。尤其是非法改装的加油车流窜售油,极易发生燃爆伤亡事故。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既对当事人进行了有效处罚,又能在当前环境中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七、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州市土门墩植物油储备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植物油)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8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土门墩植物油储备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植物油)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4元,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0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一份由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公司生产的纯香菜籽油经抽样检验,苯并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检验,苯并芘项目仍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植物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查处,对于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八、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民阳商贸有限公司破坏计量检定铅封和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7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峪关民阳商贸有限公司破坏计量检定铅封和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666.66元,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4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定人员对嘉峪关民阳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燃油加油机检定时发现,该公司加油站在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计控主板与主机之间的铅封编号和最后一次《检定证书》记载不一致。经立案调查,嘉峪关民阳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此类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危害较大,影响恶劣。该案件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严打击利用计量器具作弊,严格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九、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八冶房地产集团金昌市紫金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超期未检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5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八冶房地产集团金昌市紫金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超期未检电梯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45000元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日,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省八冶房地产集团金昌市紫金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2台乘客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标注的设备代码分别为31306203002014120001;31106203002015010007,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31日,扫描电梯内部二维码,均显示“违法禁用”状态,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梯到期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金川区特种设备监察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电梯进行复查时,该公司电梯仍在继续使用,执法人员对上述电梯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关乎生命,未及时年检的电梯会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和生命危险。我们在乘坐电梯的时候,可以关注梯内粘贴的检验合格标识,关注电梯的年检状况,如遇电梯超期未及时年检,可拨打12315热线反馈或者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十、陇南青源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超出登记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虫草酒案
2022年1月21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陇南青源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超出登记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虫草酒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7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其购买的陇南青源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虫草酒没有生产许可证,是三无产品,非法添加冬虫夏草并且产品标签宣传有补虚损、强精气、益脾胃、增强免疫力功效等。经现场检查,当事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已超过有效期,且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虫草酒标签上标示有“补虚损、强精气、益脾胃、增强免疫力”等字样,且标签配料里标示有“擂鼓山虫草”,但其标签上未标示其登记证编号,当事人现场未提供涉案虫草酒的生产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虫草酒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辅料生产经营虫草酒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此案的办理,对打击整治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引导他们守法经营具有指导意义。
十一、庆阳市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镇原县养肾堂保健食品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0日,庆阳市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镇原县养肾堂保健食品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5月13日,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镇原县公安局对镇原县养肾堂保健食品店销售的贵州六盘水市兴达医药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生产日期:20220309)进行现场抽查,经委托检测,其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药品成分“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5.13×104mg/kg。经查,镇原县养肾堂保健食品店销售贵州六盘水市兴达医药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已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镇原县公安局侦办,目前镇原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此种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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