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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正案通过 明年“3·15”施行

2013-10-25 12:13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新消法:经营者不得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

   央广网北京10月25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25日)表决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次常委会刚刚闭幕,大会通过了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法在很多方面都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其中一些具体条款,比如新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冰箱、空调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商品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发现瑕疵的、发生争议的,应该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关于7日退货制度,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或与当事人的约定束退货,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这种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运费,不过也有一种情况是消费者来承担退货运费。

  比如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而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有一些情况除外,比如商品是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烂的、音像制品、报纸期刊等。法律还对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比如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出售,经营者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也不得向其发送任何商业性信息。

  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商品和服务存欺诈赔三倍

  中国网10月25日讯今日上午,全国人大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举行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在会上表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这时受害人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再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贾东明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惩罚性赔偿作了两款规定。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对消费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价款或者费用的三倍,这是一款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额度比原来消法提高了,原来消法是一倍,现在变为三倍。第二款主要是针对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这时受害人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再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贾东明说,与原来消法相比,这次加强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第一款由一倍改为三倍,第二款在原来的消法中没有规定,第二款实际上是来源于侵权责任法。原来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写的是“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没有写倍数,这次消法把侵权责任法在消保领域具体化。

  他表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美国的规定是趋向于有一定的限制,早期美国适用惩罚性赔偿没有具体的上限标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当中,过高的惩罚性赔偿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一是给经营者造成过重的负担,导致一些企业破产。二是经营者会把接受惩罚转换成商品的成本,加到消费者身上。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不敢开发新产品,不敢使用新技术,怕不成熟的商品和技术带来损害。所以,对科技发展也会有影响。这些年美国都有一定的限额标准,美国的一些州,赔偿的数额都有一些上限的规定。

  他说,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全国平均数是24500多元,如果乘以20,也就是49万将近50万,这是全国的平均数,如果再加两倍那就是将近150万。有些发达地区更高一点,可能上海会达到240万多万,北京达到210多万,浙江是200万出头。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比如云南可以到120万,青海100万出头。

  贾东明认为,从数额来看,就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这个赔偿额已经是比较高。这个赔偿额的确定要客观、恰当,如果低了起不到惩罚性赔偿的作用。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就是遏制加制裁,制裁违法经营者,遏制这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所以,过低了起不到作用。但是过高也会存在法律能不能执行的问题,在赔偿额上要有一定的限制。

  修改消法决定明年“3·15”施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委员长会议汇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决定的施行日期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原修改决定草案规定的修改决定施行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有的列席会议人员提出,修改决定通过后,需要广泛深入宣传,制定或者修改配套规定,建议将施行日期定为2014年3月15日。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法律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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