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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上开店坚持“实名”原则

2013-09-12 13:13    新华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1日。

  近年来,我国网络市场发展迅猛。与此同时,利用网络实施欺诈、不正当竞争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也日益增多。针对这些问题,2010年工商总局公布实施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此后,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总局又对上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寄信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工商总局市场司(邮编:100820),发送电子邮件至scs602@saic.gov.cn,提出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四大看点

  看点1 对市场准入规定基本未变

  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市场主体的准入规定基本未变,但更为清晰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但应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

  看点2 拟禁止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外,拟禁止从事以下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看点3 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义务有望增加

  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一些规定,其中一项为鼓励性条款,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着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提前予以公示;拟终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也应提前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

  看点4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拟提高罚款额度

  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责任义务规定增设了罚则,并提高了暂行办法中部分原有罚则的罚款额度。

  如:暂行办法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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