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审视纷繁社会现象,总能发现其与法律的关联。法治时代的社会热点,我们该怎么看?本报从今天起开设“法问”栏目,从法律视角对社会热点新闻进行解读,回应公众对社会热点新闻中法律问题的疑问。
从“世界末日”、“自来水含避孕药”到“车祸案顶包”,从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到食品安全,网络谣言几乎360度无死角地存在。 世界末日的谣言已经终结,但谣言的末日尚未有期。首个民间辟谣组织“辟谣联盟”核心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谣言可能止于智者、止于真相、止于实名制,但谣言终结者将是法律。他的辟谣实践证明,网络谣言生存空间大缘于违法成本太低,网络谣言治理应纳入法治轨道。
辟谣维权面临哪些困境? 依据现行法律,该如何追究网络造谣者的责任?吴丹红告诉记者,他将网络谣言的追责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民事责任,依据的是民法通则,针对具体对象的谣言,被诽谤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二是行政责任,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造谣者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三是刑事责任,情节若相当严重,构成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可以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追责造谣者于法有据,是否代表着治理网络谣言并不困难?对此,吴丹红并不乐观。
“实际上,在信息裂变式传播的网络时代,现行法律难免捉襟见肘。一般严重的捏造事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个人受谣言侵害,依法可以提起诉讼,但诉讼过程非常繁琐。特别是,如果不能提供造谣者的联系方式,法院就很难立案。”吴丹红用“造谣的动动嘴、辟谣的跑断腿”来形容辟谣维权的困境。 针对网络谣言的诉讼,都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取证难。面对海量信息和网络的匿名性,要核查信息真实性并追查造谣者的法律责任,非常困难。承担举证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还要遭遇来自网络服务公司的阻力,后者可能以为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或透露相关资料。 “技术上和人力上的限制,使大部分制造扰乱社会秩序谣言的人游走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缘,很难受到法律的惩处。现行法律让造谣者承担的成本实在太低了!”吴丹红强调。 网络服务商在传谣中扮演什么角色? 网络谣言与现实生活中的谣言不同,它依附的传播载体并非自行控制。网络服务商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作为侵权行为的载体,网络服务商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吴丹红说,网络服务商并非完全置身“谣言利益链”之外。不论造谣者有意无意,谣言之所以短时间发酵成热门话题、公共事件,多数还离不开网络服务商的推波助澜。
依据《互联网管理条例》,我国现在的网站管理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网站所有者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对备案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核。这项制度降低了互联网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同时也为互联网谣言滋生提供了空间。置顶、提醒、邀请阅读评论等方法,已经成为炒热一则谣言的“必杀技”。一些网络服务商受益于“眼球经济”,对谣言传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成为谣言始作俑者。“传谣再辟谣”的报道模式,实际上也为谣言引来更多的关注。
网络服务商可否通过免责声明推卸责任? 被侵权者提起赔偿诉讼时,常常会遇到网络服务商祭出免责声明这道“挡箭牌”。那么网络服务商是否可以通过免责声明推卸责任呢? 吴丹红介绍说,被谣言侵害的个人如果提起诉讼,理论上可以将网络服务商作为被告。侵权责任法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关键问题还是在于举证,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受害与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网络服务商不能靠声明免责。必须强化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出台有关法律规定,明确互联网服务商在降低、消除网络谣言传播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吴丹红说。
“在美国,法律对互联网"与真实世界一样进行管控"。反观我国,并未对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吴丹红认为,谣言追责可循之法大多笼统、陈旧,与网络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只有更新法律,网络谣言的违法成本提高了,互联网服务商的监管职责履行到位了,谣言才能无处生存、无路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