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国内首个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办法在宁波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推动下出台。办法对团购过程中的票证问题、合同问题、“三包”问题、预付款问题等作出明确规定。除了争议处理,办法还将团购企业纳入信用监管范围。
近年来,网络团购迅速成长成为一种重要的网络交易形式。截至2011年底,我国团购网站的数量约为4000家,团购用户数达6465万,团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37亿元。然而,团购在带给消费者实惠的同时,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增加。2012年1月至12月17日,宁波市消保委和工商12315申诉中心共受理网络团购引发的消费投诉477件,同比增长216%,较2010年同期更是增长23倍之多。团购投诉主要集中在写真摄影、宾馆餐饮、美容美发、KTV等服务性消费领域;引发投诉的原因主要包括商家网站关闭、商家附加条件限制消费、虚假宣传、退货(款)难等。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为推动团购业健康长远发展,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将五种行为列为欺诈行为,对因此出现的纠纷,消保委支持消费者提出“退一赔一”的诉求。
这五种行为分别是:无营业执照组织团购、仿冒其他网站从事团购、以团购为幌子诱导他人购物、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无正当理由使消费者中止团购等。
办法还规定,团购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订立约定(合同),明确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配送方式、交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时,经营者应配合,且票证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办法规定,网络团购应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包”服务。“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退货、换货、修理等相关手续。对退款问题,办法强调,经营者没有权利规定过期后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
除了解决消费争议,办法还将团购企业列入信用监管,一旦违规将作记录并扣记相应分值,其中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携款逃逸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列入黑名单库,网站法人三年内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