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毒酱油案开庭 海天向威极索赔千万

  当时查出的“问题酱油”。  记者陈枫摄(资料图片)   
当时查出的“问题酱油”。记者陈枫摄(资料图片)

  佛山“酱油门”案开庭 海天、威极均说与对方没有“关联关系” 威极提交四份鉴定书证明并非“毒酱油”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昨日上午9时,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的“酱油门”事件,终于走上了法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最大的数字化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微博实时直播。虽然这是一起为了酱油而打起的官司,双方在法庭上却并不是“打酱油”,海天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威极公司索赔千万;威极方面则一方面拿出四份鉴定书,证明自己所生产的并非“毒酱油”,另一方面力陈自己并没有“傍名牌”,还声称目前公司面临严重资不抵债境况甚至将破产,实际上已无力向海天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于昨日上午11时许结束,双方企业的负责人均未到庭,案件将择日宣判。记者后经了解,被告威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已被刑拘。

  两公司到底啥关系?双方都说“没关系”

  “酱油门”之后,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虽然高明政府部门以及海天多次澄清,但是对于市民来说,心中仍存有疑虑。而昨天在法庭上,法官也专门就两者是否存在联系发问,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都极力陈述与对方没有关系。“这肯定没有。”在法官发问后,威极公司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海天公司称,他们与威极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是威极公司种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让公众产生了误认的联想。而且事件发生后,有媒体报道,记者打通威极公司电话询问“是海天酱油的生产商吗?”对方员工予以承认,这种行为进一步误导公众,使两家公司产品发生混淆,威极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威极方面则称,他们本身的确与海天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更从未在经营活动中宣称过与海天有关联,他们也一直公开向媒体及公众澄清。媒体记者所称的他们的员工承认是海天生产商的这种说法,只是个别媒体记者的个人言论,真实性无法查证。而且当时,威极公司已因“酱油门事件”停产及停止经营,是否还有经营部门员工接听电话,接电话的是否是他们的员工,电话问答的实际内容等根本无法确认。

  海天公司:讨要公道索赔千万元

  “因为被告一直以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在‘酱油门’事件发生后,公众对原被告公司产品产生混淆,公众更误认为被告即是原告的代加工厂,由此导致原告在‘酱油门’事件发生后,产品销量急剧下降,声誉严重受损,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海天的代理律师称。

  在庭审中,海天方面的律师还算了一笔账:“从经销商反映的数据看,当时销量急剧下滑,幅度大概是30%左右,销量下降损失约在2500万元,因此我们要求连广告费用、律师费用赔偿1000万元是完全合理的。”

  “希望法院查明事实,给海天公司一个公道。”海天的律师最后对法官说。对于千万索赔,威极公司的律师表示,“威极公司已经停产停业,面临严重资不抵债甚至将破产,实际上已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威极公司:抛出四份“无毒”鉴定书

  昨日,威极公司所提出的最为“劲爆”的证据就是四份鉴定,他们想以此证明威极公司所生产的酱油并非媒体之前所说的会致癌的“毒酱油”。

  第一份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液态工业盐水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是这种液态盐水符合国家食用盐水的要求,可作为食用盐水使用;第二份是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威极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是产品合格;第三份是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威极所用的工业盐水的重金属含量的检测,检测结果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是对媒体提到的致癌的亚硝酸盐的含量检测也均未超标。

  即便威极公司认为自己使用工业盐制造酱油与原告公司受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还是借庭审的机会向公众及海天公司进行了“检讨”。

  “这能证明威极公司生产的酱油并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当然我还是承认我们违规使用工业盐是错了。”威极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因威极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不但危害了公众的食品安全,还引发了让海天公司蒙受损失的“酱油门”事件,“在此我们向社会公众及海天公司真诚赔礼道歉。威极公司尊重海天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愿意更改自己企业的名称以防与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冲突。目前,威极公司已经拆除厂区周边范围的所有牌匾、企业铭牌,以示诚意及歉意。”

  同在佛山13年不知威极是同行?

  昨天庭审中,双方还曾为威极公司是在1999年还是1998年注册成立的问题争论不休,不过即使威极是在1999年注册成立的,那威极公司已经存在了13个年头了,大家同在佛山,从事同一个行业,为什么时至今日,才将威极公司告上法庭?这也是法官一直在法庭上追问海天公司的问题。

  “原告,当时威极起厂名的时候,你们为什么没有提出异议?”

  ——“当时我们不知道。”

  “大家同在佛山,都从事酱油生产,为什么会不知道?”

  ——“我想应当理解为董事会决策层知道才是公司知道,如果只是一些一线员工看到威极的厂名和牌子,他们就未必有这样的维权意识告诉决策层,因此海天一直都不知道。”

  “2004年海天在高明成立控股子公司,大家相距这么近,你们还是不知道吗?”

  ——“因为威极产量比较小,的确没有意识到。”

  “你们的股东就真的没有发现有威极这样一家公司的存在吗?”

  ——“没有。”

  回顾“酱油门”

  5月22日,广东媒体通报了一则“三打两建”消息,称佛山高明区杨和镇某大型调味公司购760吨致癌工业盐水造上万箱酱油,至少65箱“草菇老抽”流入市场。“某大型调味公司”、“高明区杨和镇”等词汇将媒体和公众的目光迅速聚焦到在高明设厂的海天公司。

  5月23日,当地政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辟谣,称涉案“元凶”为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同月,海天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称受事件影响,公司声誉和业绩受重创,必须通过诉讼制止侵权行为,还自己清白。

  6月6日,海天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威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0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8月14日,“酱油门”案件开庭。

  三大焦点 双方猛掐

  海天:“宣传网站”涉侵权

  威极:该网站“不关我事”

  昨日,海天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有关威极网站及网站显示侵权图片的证据。海天称,威极在其网站http:// gmwjdwsp.6262988.com上直接将海天的简介作为自己公司的简介属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将原告的产品作为其自身的产品予以宣传展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之争。

  “在网站首页上面一部分清晰标出网站的主体是威极公司,在右下角记载的内容是被告,联系人也是威极的股东,电话也是被告工商登记对外公示的电话,地址也是威极的工商登记的地址。这些全部都是威极公司的真实资料,可以证明该网站就是威极所设立的。”

  威极则回应说,该网站根本不是其公司的网站,其委托千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网站网址为www.fswjfood.com。威极的律师说,当他们知道有这样一个网站打着他们威极的旗号后,就联系到该网站的建设单位北京高维信诚资讯有限公司,并对其寄出了《律师函》。高维信诚公司也出具《回复函》称,该网页其实只是他们一个供内部测试尚未完成的网页,意外地放到了互联网上面,该公司已经道歉并马上关闭了该网页。

  威极的代理律师称,网站内容是该公司从网上找到并将海天、威极两家公司内容拼凑在一起的。网站的点击量极小,内容影响力也很小。

  海天:使用“威极”字号是“傍名牌”

  威极:没证据证明“威极”当时是品牌

  威极方面称,海天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威极是知名品牌,不能说海天是知名公司他的品牌都一定是知名的。“如果不是出现了酱油门事件,也不知道有威极这个品牌,至今没有客户将威极的产品误认为海天的产品,因此不构成混淆。”海天公司主张被告傍名牌是主观的,没有证据证明威极公司成立时海天公司大规模生产过威极产品,也没有证据证明威极公司发起人应该知道威极产品。

  海天回应说,海天酱油1996年就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而被告成立时海天公司生产的威极产品已经超过5年半。威极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有两个发起人,都是资深从业人员,两者对行业内的情况应该清楚。

  此外,海天的代理律师还提供了威极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作为证据,以证明威极公司使用威极字号是恶意的。企业名称登记时必须向工商登记部门报几个名称,当时威极公司首选的不是“威极”,而是“家乐”。“家乐是联合利华的著名食品品牌,但是他们申请失败了,以此可以作为佐证,证明威极公司当初就是为了傍名牌,威极公司当初将威极作为企业名称不是偶然的,而是故意的。”

  法官向威极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为何选“威极”作为字号时,律师只称:当时登记的人已经无法找到,只有当时办理的人才知道。

  海天:突出“威极”构成侵权

  威极:一直在用商标“威顶”、“巨浪”

  海天方面认为,其公司于1994年2月28日取得“威极”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1999年7月后才登记成立,此时,其公司对“威极”品牌已经使用了5年半;被告在其厂区周边范围设置的广告牌匾、铭牌上,故意重点突出了企业名称中“威极”字号,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属于“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威极方面观点是:其公司的商品一直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威顶”及“巨浪”,从未使用过原告的注册商标“威极”,而对公司铭牌和指示牌中“威极”两个字的字体、大小、颜色均与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相同,符合企业名称使用规范,不构成突出使用,不构成侵权。

  在自己工厂的围墙上设置了两个牌匾及企业厂牌上有突出厂名“威极”的情况,是用于指路及便于客户辨识厂名使用的。而且在指路用的牌匾上突出企业字号与商标侵权中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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