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召回在中国遭遇执行难。日前,光明乳业因生产事故导致碱水渗入牛奶,在消费者在微博报料投诉、事件影响大后,企业才不得不发出召回令。同样,最近发生的国内知名食品皇室麦片被广东工商部门检测出大肠菌群超标后,企业才启动召回流程,要求该批次的麦片产品全部召回,并接受消费者退货,并承诺所有召回产品统一回收、集中销毁。
在过往发生的多个食品安全案中,记者发现,问题食品召回滞后、企业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等事例时有出现。在近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失范失信、监管不足等问题,特别提出,将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有关专家指出,最能体现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之一的问题食品召回,在中国遭遇实施难主要是存在食品召回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薄弱,以及企业感觉召回成本大等问题。
案例▶▶ 企业消极“召回”问题产品
日前有消费者在微博上报料称,其购买的光明乳业产品“优倍”出现质量问题,同样的紫薯置于不同生产日期的优倍乳品中,竟产生不同颜色,怀疑产品混入烧碱。该微博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后,引来消费者一片质疑,同时也引来上海光明乳业公司关注。当晚,光明乳业立即发布召回令,宣称该公司旗下光明乳业乳品二厂进行常规的设备维护保养,在自动阀切换时发生几秒钟的延迟,导致管道内少量清洗用食品级碱水瞬间渗入当时流水线上的950ml优倍牛奶中,涉及产品为300盒左右。该公司表示,“对于问题产品,已经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产品全部召回。对已经购买了问题产品的消费者,已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上门进行了道歉和赔偿服务。”
与光明同样“后知后觉”的还有国际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公司。今年4月17日,媒体曝光,可口可乐山西饮料公司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水混入该公司在2月4日至8日生产的12万箱可口可乐中。事件发生后,经当地质监部门查证,证实该公司在今年二月发生生产事故,但该公司向当地监管部门隐瞒了该事件。4月29日,可口可乐公司承认操作失误,但仍强调产品安全,回避召回、赔偿等问题。5月2日可口可乐公司称将用最新出厂的产品为客户和消费者换回2月4日至8日期间的所有产品,相关负责人仍坚称这一举措是“换货”而不是“召回”。可口可乐公司的傲慢激起消费者不满,在舆论压力之下,5月4日,可口可乐公司才同意退货,将回收产品及同批次库存产品销毁。
去年曾身陷金黄色葡萄球菌门三全、思念、湾仔码头等食品知名企业,在被媒体曝光监管部门检出问题产品后,也才召回问题产品,而此时企业的“召回令”距离监管部门检出产品有问题已有多月。
此外,部分国际巨头们在海外市场发布召回令时,往往对流入中国市场的问题产品也采取不负责、不予置理的态度。今年4月,日本知名食品明治奶粉因含放射性铯,启动召回程序,召回40万罐奶粉。然而对于以代购或自带等渠道流入中国市场的问题批次产品,该公司却表示无法让国内消费者享受同等待遇。
据了解,我国在2007年就已制定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期间,随着食品安全环境变化,多次修订、修整该规定。2009年我国发布的首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去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然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遭遇重重阻力,企业对自家生产、出品的问题食品的“召回”似乎甚是抵触,或拖延滞后、或不予置理。
为何食品召回制度在中国难以实施?企业对问题食品“召回”过程中,将遭遇哪些困难和障碍?
行业▶▶ 标准脱节,部分企业钻空子
“国外食品企业会主动发出召回令,然而我国食品行业仍处在被动召回阶段。”据国内著名乳业专家王丁棉介绍,企业召回的发生一般有四种情况:消费者举报产品不合格,企业进行召回;监管部门监督抽查发现问题,责令、强制企业召回;企业自行发现产品不合格,悄悄回收;还有商场等流通领域发现问题,通知厂家召回。但我国现在一直停留在政府责令、要求企业召回这个阶段。
“目前国内公众、企业对‘食品召回制度’磨合度不够,还不能充分理解该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指出,一方面,社会公众对食品召回制度存在认知偏差,政府一旦公布相关召回信息便会引发消费者恐慌,政府在这方面信息的发布非常慎重,不敢轻易发布相关召回信息。另一方面,中国企业也十分脆弱,一旦有对企业不利的舆论,企业会受到很大冲击,“之前也发生过公布召回信息后企业倒闭的事情。”
王丁棉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缺失或脱节,也导致问题产品或存有安全隐患产品难以实施召回。据其解释,以此次“伊利奶粉汞超标”事件为例,2005年国家颁布的相关限量标准,要求每公斤生奶、纯奶中汞含量不得超过0.01毫克,但在新版国家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中,污染物限量指标只列出三种:铅、硝酸盐、亚硝酸盐,没有提及到“汞”含量限量指标。“标准的脱节导致不安全食品的产生,企业也难以发现问题,进而实施召回。”
企业说法▶▶ 召回成本大,企业声誉受损
在国外,企业自查自检或相关研究中发生自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均会主动第一时间发出召回令。今年1月,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饮料巨头发生的“橙汁饮料含多菌灵”事件,就是两大公司在自检发现问题并启动的召回事件。
“在中国,企业若主动召回问题产品,成本、代价很大。”昨天,国内一家知名食品企业有关负责人杨军告诉记者,现阶段,国内消费者以及媒体对产品召回的态度不太理性,若企业主动召回产品,不但要承担召回产品的原料成本,还要承担其它风险,企业主动召回产品的成本要大大高于不召回成本,权衡利弊后,自然很少有企业愿意主动召回。
“产品出问题可以说是民不告官不究,企业不披露问题政府也不会要求产品召回”。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肖竹青同样认为,企业主动召回产品所承担的代价很大,除了本身原料作废之外,资本市场和渠道都会受到很大影响。“拿资本市场来说,企业进行产品召回,股票价格一定程度会受到影响,此次伊利奶粉召回事件,对其股票会有很大影响,跌幅约30%。”
肖竹青指出,在渠道上,企业与卖场方面都签订过一定的协定,供应商会给卖场一定的保证金,当产品出现问题需要召回时,这笔保证金必然会被扣。
除此之外,部分食品企业产品的原料采购、生产、流通等重要信息不全,也导致不少企业对于问题产品难以实施“召回”。近年来,记者多次跟随质监部门执法检查省内食品生产企业,但在抽查中发现不少企业的台账信息均十分缺乏,没有追溯制度和相关信息,这也对企业在实施主动召回时造成许多困扰,甚至无法实施。在日前发生的广东多家企业使用工业盐酱油事件中,不少中小调味品企业就无法知晓问题产品的流向,无法实施召回。
法律体系▶▶ 惩罚力度弱,不足以产生威慑
违法成本低,让企业们宁可不召回。多位律师认为,当前我国对企业不主动召回问题产品的处罚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认为,当前有关食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很多却无法实施,症结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政府往往采取罚款解决,无法起到威慑作用。他建议,参照西方的集团诉讼,“简单来说,就是一些被侵权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对企业进行诉讼,如果成功了,不仅原告获得赔偿,一些没有参与此次诉讼,但也是同等情况被侵权的消费者也可以获得同样的赔偿。这样一来,将大大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违法企业所承受的不仅仅是政府的一次罚款,而是所有受侵害消费者的索赔。”
“我国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款要求过于严苛,必须要造成重大伤害后才可以维权。这对消费者十分不利。”据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北元介绍,2010年我国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其中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对食品来说,许多质量问题造不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该怎么办却没有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