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状告克隆出租车当事人侵权,又赢了。继行业内广骏、蚬富、天湖3家出租车公司告赢克隆出租车当事人后,近日,利士风公司、广物汽贸公司状告克隆出租车当事人再次双双获得了法院支持。至此,出租车公司状告克隆出租车的案件均以胜诉告终,可谓“一告一个准”。
据了解,2012年7月5日、7月11日,市交委执法局例行检查时,查获仿冒利士风公司的粤A.599U5及仿冒广物汽贸公司的粤A.46C37克隆出租车。利士风公司及广物汽贸公司知悉后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民事司法追究。经法院审理查明,粤A.599U5克隆出租车违章当事人李某,为招揽生意,擅自使用利士风公司的企业名称,欺骗顾客,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其行为构成对利士风公司企业名称的侵犯;粤A.46C37违章当事人谭某、车主阳某,未经批准从事出租车服务,擅自将车辆顶灯、车身门字制作为类似广物汽贸公司的商标图案,构成了对广物汽贸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终,白云区法院分别判决李某赔偿利士风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判决谭某、阳某赔偿广物汽贸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