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范了汽车消费当事各方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包规定对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汽车三包实施已有一个月,和此前一些人估计的情况不同,目前还没有发生因汽车三包带来的纠纷。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稿(以下简称“新消法”)。从目前的情况看,《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更明确更具体,作为重要消费品的汽车,也将由于《新消法》的出台而受到更好保护。
和汽车业关系密切,也被外界普遍关注的,是《新消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目前各方在如何应用三包规定解决问题方面仍有不少顾虑和难点。
汽车三包规定自公布以来,鉴定难就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很多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的鉴定申请,这使得消费者在质量纠纷时常常找不到第三方鉴定机构。另一方面,相关部门通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即通常所说的“专家库”),在一定程度上给出了解决方案,但对消费者而言,鉴定咨询需要花费精力,三包规定中“咨询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对费用协商支付方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消费者对于维权成本的考虑。
《新消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极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根据前述条款规定,购买汽车后6个月内消费者只需证明自身由于汽车瑕疵受到损失,而责任举证环节就由过去的“谁主张谁举证”转由经营者负责。
除此之外,《新消法》中有一条被人们普遍忽略的规定也和汽车三包关系密切,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对汽车消费的影响可能更大。《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实际上是把商品7日退货原则扩大到了所有商品。而且,除汽车三包外,国家规定的其它三包的退货期限是七天内可以退货;经营都和消费者约定的三包退货期一般也是在七天内可以退货。有一些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退货期超过了七天。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刚刚实施一个月的汽车三包规定与《新消法》的这项规定在理解上可能会出现不一致。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购车后退货需满足很多条件,其中更是只有一部分情况能够免费退货。这就可能成为一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特殊约定”。而且,三包法规是部门规章,而《新消法》则属于国家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纠纷应采用何种规定进行处理,仍有待相关部门给出权威的解释。
目前,汽车业仍存在一些不利于维护行业“公平正义”的制度,比如《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阻碍充分竞争、使部分厂家可以通过代理制度控制市场的情况,4S店销售模式也与国家对节约的倡导并不相符。从召回条例到三包法规,再到《新消法》,汽车业的消费环境正在逐步得到改善,国家在维护行业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态度也十分坚定和明确。和具体条款相比,这种信号也许才是《新消法》带给汽车业的更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