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包期究竟从何时算起?
答: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三包期会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具体利益造成不同的影响。实践中,一种情况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消费者付了购车款、经营者开具了购车发票,消费者当日就提走车辆,双方交易完成,这种情况下从开具购车发票起计算三包期一般不会有任何争议。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经营者原因消费者当日不能提走车辆,双方交易实际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还从开具购车发票起计算三包期消费者的权益就可能受损,经营者就应当以让消费者实际提车日计算三包期,而不能再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借口推卸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当日不能提走车辆,双方交易实际也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从开具购车发票起计算三包期可以看作是消费者主动放弃权利,当然经营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主动承担义务,顺延三包期。建议消费者理性购车,尽量购买即开票即提走的车辆,或者在买卖合同中对不能即买即提的三包期作出明确约定。
2.家用汽车三包期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换车。5次维修才可换车是否次数太多?
答:这个规定是一个折中的产物。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觉得花这么多钱买的车修 5 次不好才能换,次数太多了,站在企业的角度,汽车这么复杂的东西,修两次不好就换也难以承受。其实不同价值的车规定同一个次数也不一定就合理,但既然是规定,总得有一个最多次数的限制。现在规定已经出了,我们寄希望于厂家能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己的产品有足够的信心,做出比国家规定更严的承诺,让利于消费者,提高市场竞争力。
3.更换高于原车配置的汽车产品的差价由谁支付?
答:如果是厂家主动给的高配置的车就不应再让消费者补差价,如果消费者还想要更高配置的车就可以和厂家协商补适当差价,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协商一致。
4.三包规定发布后,如何处理汽车的退、换问题?
答:汽车三包规定中对汽车质量问题的处理提出了修理、更换、退货三种方式,并根据我国汽车行业的总体水平和汽车结构特点,参照国外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担保期及退、换车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汽车产品虽然价值高、结构复杂,但是各类故障基本上都有相应的维修措施,即都能“修得好” ,一般的质量问题没有必要进行整车更换或退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经济损失。因此,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思想强调质量问题的处理“以修为主”,严重的质量问题才进行退车或换车这一原则。
上述原则与发达国家的做法也是一致的。所以,消费者在遇到质量问题后,应当首先与修理者联系,尽快检查、诊断、修复车辆。如果出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多次维修还不能解决等符合三包规定中退、换车条件的情况,才应当考虑退、换车辆。
5.汽车退货购置税怎么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的规定,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6.由于配件、维修站技术等原因进口汽车难以满足35日维修时间时该怎么办?
答:汽车三包规定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 35 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 5 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7.消费者与经营者如在汽车三包方面出现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汽车三包方面出现争议,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来解决:
(1)协商。对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争议,消费者应优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争议双方直接面对面地友好协商是解决三包争议最经济、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2)调解。 对于汽车三包争议,消费者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这里,“依法”主要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主要是指各省市县的消协。
(3)申诉。对于汽车产品的三包争议,消费者或经营者也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工商、交通等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对于提交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申诉案件,依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4)仲裁或诉讼。如果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后是否需要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来确定汽车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答:质量鉴定与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汽车三包的质量争议问题,应当通过技术专家参与的质量争议处理程序完成,而不是鉴定。只有需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才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9.二手车是否享受汽车三包政策?
答: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七条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 可以看出,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作为二手车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该车仍然适用于三包规定相关要求,三包凭证应当随车移交给新的用户。
10.企业用车、公务车、营运车如何三包?
答:每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有其调整范围,三包规定从法律责任上属民事法律范畴,调整的是不对等的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目前国家各种产品三包规定调整的范围都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保持一致,目的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说到出租用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车,虽然不受本规定的调整,但并不是说这些车出了质量问题就不“三包”,或者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一是汽车销售合同会有相应约定,二是《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也有相应规定。实际上有的单位购车因为批量大甚至于比消费者个人购车享受更好的质量担保服务。目前,所有汽车生产者都对企业、公务用车等非家用汽车实施等同的质量担保政策。据调研,汽车三包规定实施后,生产者的保修政策将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同时不排除一些生产者根据市场等情况,将上述“非家用汽车”统一纳入三包管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