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记者 陈莉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压缩10%,公务接待费支出压缩20%,因公出国(境)经费压缩5%,今后年度原则保持零增长……为了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这是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公报上获悉的。
公务用车
消化超编车辆 降低用油定额
深圳“三公”经费支出,公务用车是大头。在市委市政府下发的通知里,对规范公务用车方面作了八项规定。包括: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行为、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租赁行为、严格控制借用公务用车行为、切实降低公务用车油耗定额标准、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内部公示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渠道、大力压缩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并明确201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要较2012年压缩10%。
在公务用车购置方面,通知要求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各单位不得超编购置车辆。各单位要通过调整安排逐步消化超编车辆,直到彻底杜绝车辆超编问题。存在超编车辆的单位在解决本单位车辆超编问题以前不允许新购车辆。鼓励各单位新购车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
在公务用车租赁方面。通知明确要求,除全市大型活动、会议、外事活动等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短期租车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得租车。2013年对各单位(含挂靠的临时机构)租用车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合同到期的原则上不再续租,合同未到期但未经财政部门审核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租用的车辆应一律予以清退,大幅压减车辆租用支出。
同时,通知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者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在用油方面,通知要求各单位结合我市公务用车“绿色出行”相关规定,从2013年起单车用油月定额按原标准下调30%,大幅压缩车辆燃油费用支出。
此外,我市将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内部公示制度。要求各单位应定期将单车燃油费用、维修保养费用等在单位内部公示,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用车考核评价机制。
公务接待
禁止使用公款 购买烟酒礼品
在公务接待方面,通知明确公务接待费实行总规模控制,各单位在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之和不得超过支出控制数。2013年公务接待费支出较2012年实际执行数压缩20%,今后年度原则上保持零增长。
同时,通知要求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接待制度,不得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禁止使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请。公务接待应严格申报审批程序,提倡自助餐,控制陪同人数。
因公出国
封闭管理监控 出国经费预算
因公出国(境)方面,通知要求各单位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一般性因公出国(境)经费,在预算编制、执行时应严格按照市外事部门批准的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在2013年因公出国(境)经费比2012年实际执行数压缩5%的基础上,严格落实规模总控有关要求,今后年度原则上保持零增长。
通知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市外事部门沟通协调,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提早将各单位当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规模报送因公出国(境)计划预审工作小组,作为其预审各单位出国计划团组批次和人数的依据。出国团组应根据所到国家、人数、天数等情况严格按国家标准核定经费,在不超过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控制数的前提下,市外事部门将审批确定的出国计划及时反馈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最终核定各单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指标,并在预算中实行指标单列,封闭管理,实时监控。
会议管理
减少会议数量 禁发会议礼品
通知规定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大力压缩会议经费支出,原则上各单位2013年会议数量比2012年减少10%,会议费支出总额较2012年压缩10%。
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推进会议定点管理改革,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和经费预算,尽量采取电视电话或者视频会议形式。各单位要按照定点和就近原则安排会议场所,不得到旅游点召开会议,不得将本市会议安排到市外召开,市内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严禁将个人消费的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发放会议礼品、纪念品。
日常办公
严控差旅费用 规定人数时间
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也要实行严控。通知规定,要严控差旅费支出,从2013年起,各单位赴外地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时间不得超出会议通知要求,且不能绕道前往会议地点以外的地方;严格控制赴外地进行考察调研等活动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在外地参加展会、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的人数及时间应严格按照相关活动方案进行安排。
编制工资
制止超编进人 不得乱发补贴
通知规定,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在编制和领导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录用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核拨经费和工资。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自定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限额设立机构或者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一律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资金并追究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福利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核拨经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名义、方式乱发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擅自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