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未售新车临时号牌的规定缺乏进一步的实施细则,不利于甚至阻碍了汽车流通行业的经营与发展,细则的出台已迫在眉睫。
一项看起来不起眼的规定正在让汽车经销商感到头痛。
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布,其中有一条这样的处罚条例――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需一次记12分。在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扣分处罚条例中,它似乎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这项规定却在实操层面给经销商带来麻烦。
在新车销售过程中,经销商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来4S店或者展厅看车,但因为店里样车不多,消费者想买的车店里并没有。
调用拖车到总店把新车拉回来是个办法,但因为时间太久而引发消费者不满的事情并不鲜见,尤其在北京、广州这些限购地区,消费者好不容易摇到号,新车却又迟迟不能到手。
因为等不及要求退订金的情况不断出现,而大多数消费者看不到现车根本就不愿下单。
问题来了。因为待售新车属于商品车,无牌不能单独上路行驶。但对汽车经销商来说,新车调动又属于正常业务,这种“不对称”显然已影响到经销商的新车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有如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全国工商联汽车商会告诉《汽车商业评论(微博)》,结果他们摸底调研,各大汽车经销商均表示,如果按照国家法规规定执行,全国几乎每个经销商都会面临因待售新车无牌上路而被交警查扣车辆及扣分罚款的情况。
若无牌新车铤而走险上路,则会给民警路面执法带来很大麻烦。
翻看《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看到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如此规定: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销售的,以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虽然有关机动车临时号牌的规定有了,但并没有进一步实施细则,实际操作起来很有难度,以至于汽车经销商感到无所适从。而没有临时移动证,汽车经销企业将面临需要注册登记的车辆无法出行、企业无法经营的重大困境。
可以说,现行的临时号牌规定不利于甚至阻碍了汽车流通行业的经营与发展。出台未售新车临时号牌的实施细则已迫在眉睫。
先行者早已有之。
2011年2月21日,深圳就正式启动了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业务。
借鉴香港向经销企业发放商品车临时移动“T”牌的管理经验,深圳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发了深圳“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系统”。
深圳规定,专用临时号牌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可记录具体车辆信息的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经销商信息、车辆信息及有效期等信息;
二是纸质临时号牌,采用现有临时号牌样式;
三是可悬挂在车牌架处的悬挂塑胶临时号牌,悬挂在车辆安装号牌的位置,以便于识别、监管。
汽车经销商可以利用互联网“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系统”进行车架号、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保险单号及保险单号有效期等信息的登记预约。
但这种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深圳本地实施。《深圳市汽车经销行业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未出售新车专用临时号牌仅限深圳地区使用,外地无效,若驶离深圳使用企业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借鉴深圳的成熟经验,全国统一的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细则应当尽快出台。否则,现行临时车号牌的管理流弊势必继续困扰汽车经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