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起,一律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在过渡期内逐步淘汰。昨日,记者从中山交警部门获悉,超标电动自行车被定性为机动车,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价格,目前还未出台。
目前在用的超标车
过渡期限仍然未定
为从源头上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省相关部门出台意见,规定对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各市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车,由各市确定禁止销售日期并向社会公告,超过时间的一律禁止销售,各地禁止销售日期不超过今年3月30日。销售企业应限期处理已进货的超标车,经消费者举报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过期仍销售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经交警、工商、质监等多部门联合商议,中山市决定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日期从3月30日起。”中山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在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基础上,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中山市将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设定过渡期,限期予以淘汰,具体的过渡期限中山目前正在商讨之中。
何谓超标电动自行车?
根据目前执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只要车速、整车质量或者连续输出功率其中有一项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
焦点解读
焦点1:过渡期超标车怎样开?
要有摩托车驾驶证还要戴头盔
中山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在今年内登记上牌。”
而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摩托车),要按机动车纳入管理,但由于中山市早已实施摩托车总量控制政策,因而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能在中山市登记上牌。“在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中山交警负责人称。
据中山交警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没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则需要考取摩托车类驾驶证。
该负责人介绍,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要戴安全头盔;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焦点2:交强险要花多少钱?
购买标准还未出台
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何志彬表示,超标电动自行车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费用标准,目前省保险行业相关部门还没有下发具体通知,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需要交纳多少交强险的费用,具体的标准还没有出台。
“让超标电动自行车购买交强险肯定是好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出现交通肇事的比例非常高,超标电动自行车主购买了交强险是对自己和别人负责。”从事车险理赔工作多年的太平洋(601099,股吧)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车险部经理郭培能表示,但要求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推行起来很困难。
郭培能表示,电动自行车的购买者一般收入较低。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一般在1000元至2000元左右,甚至只有几百元。电动自行车被定性为机动车,参照摩托车的标准交200元的交强险,车主肯定不愿意。除非相关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制定严格的审查标准,或者在电动车上牌时严格把关,才有可能推行超标电动自行车购买机动车交强险。
焦点3:超标车上路如何处罚?
按照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罚
尽管电动车销售店已经收到超标电动车即将禁止销售的通知,但孙文中路电动自行车销售一条街上的各类电动自行车仍然销售火热,电动自行车也没有大幅降价促销。“确实不能销售我们再转移到可以销售的地区。”一电动自行车连锁店负责人称。
“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两倍的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交警部门提醒市民,过渡期结束后,禁止一切超标电动车上路。违法上路的,按照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处罚。未悬挂号牌的,扣留机动车,并处警告或两百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