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了解到,从2013年1月1日起,新版《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新条例明确出租车营运权期限为8年,而全市目前有2711辆出租车将在1月31日营运证到期。新的条例将对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起到积极作用。
新旧版《条例》最大的变化在于出租汽车营运权的年限以及取得方式,新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8年,比原来的15年缩短了7年之多,期满后终止,营运权证也将被注销。因此,今后全大市内不管是营运权到期后重新配置,还是新投放运力增加的出租车,其运营权期限一律为8年。但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营运权为15年且未到期的出租汽车,其剩余的营运期限不受影响,保持不变。
相关人士介绍,全市目前有2711辆出租车将在1月31日营运证到期,届时,原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继续经营的申请。原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可以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