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召回草案”),汽车召回终于从部门规定提升至法规层面。最重要的内容是,如果对缺陷汽车不主动实施召回的厂家,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按草案规定测算,即便是对于均价10万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车,按照同一批次1000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也将面临“千万级罚金”,这对于部分企业的警示作用非常明显。且针对如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企业处以的罚款额度,从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最高3万元以内,召回草案提升到100万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