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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出台态势渐趋明朗

  关于汽车三包规定的发布实施日期,可能是国内汽车行业最为敏感也最具悬念的话题。

  从2004年讨论稿公示至今,已有8年之久。年年都是即将出台,年年都是神龙见首不现尾,难觅其踪。“择机出台”已成为汽车三包规定发布方对外的一句口头禅。

  据记者掌握的最新可靠消息,汽车三包规定已在国家质检总局获得通过;目前已送商务部、工信部会签。进入会签程序,离发布实施不远矣。而三个以上部委会签情况表明,汽车三包,将不再是部门规章,很可能上升至国务院法章的层面,威慑力度大大提升。

  三包缺失导致的困境

  国内高速发展的汽车市场与滞后的汽车消费维权保障环境,已经成为我国发展汽车社会中不可回避的突出矛盾。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同比增长51.1%,在所有投诉商品中同比增长最高;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占54.7%。

  据某权威调查机构调查结果显示,2012年上半年国内汽车投诉中,有八成投诉的车辆是在汽车免费保修期之内,其中一个月内新车投诉占一成。投诉重点集中在发动机、车身附件及变速箱故障。统计显示,发动机问题投诉占比接近三成;变速箱占比接近两成。

  在记者受理调查的汽车投诉中,很多消费者都反映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问题。相当多的消费者投诉被汽车厂商冷处理,要么接受一次又一次的维修,要么自行解决……

  由于相关立法一直不到位,很多消费者在遇到“问题车”后,往往只能自认倒霉。一些汽车消费者禁不住问:“同样是购买商品,为什么其他商品都能承诺在7天内无理由退换,汽车行业却还是铁板一块?”

  面对汽车厂商的漠然,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消协机构多次发出警示,当前,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汽车销售和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汽车消费纠纷的处理难度。对于已成为汽车大国的中国来说,消费者处于弱势主要源于相关法规的缺位,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已刻不容缓。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认为,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既然花费高昂费用购买汽车商品,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品质保障和服务,而保证商品的质量是最根本也是最基础的。但是,由于汽车三包法规的缺失,导致汽车消费者维权非常艰难。

  维权领域无特区

  针对国内汽车业部分人士所谓汽车属于科技含量很高的特殊商品,不适用三包条款的说辞,邱宝昌律师介绍了海外汽车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情况。

  在美国,消费者将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不良汽车称为“柠檬车”。美国各州为了保护买到有缺陷汽车的车主的权益,分别制定了相关法律。尽管各州间有些条款的细节不尽相同,但基本原则非常接近,即如果消费者买到质量担保期内有缺陷的车辆,在合理的尝试次数后,汽车厂商仍未能修好,这辆车就可能是一个“柠檬”,消费者就有资格提出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方式补偿。1982年,“柠檬法”正式出台,美国市场回收更换汽车数量大幅上升,汽车制造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但是,随后更多企业将重点放到了技术革新、质量管理和品牌塑造上。“柠檬法”倒逼美国汽车产业提升发展,铸就了福特、通用等一系列家喻户晓的世界汽车品牌。

  汽车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人们,汽车并不是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的特殊商品;在消费者维权领域,没有特区特例。

  邱宝昌律师认为,一旦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必将终结国内汽车厂商只修不退、换的历史,这将对汽车市场的和谐消费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J.D.Power亚太公司中国区副总裁兼董事总经理梅松林认为,实施汽车三包,会让汽车厂商更加重视消费者的声音,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十年磨剑霜刃利否

  汽车三包从酝酿到如今,几近10年,其间历经九稿。今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质量维权领域人士认为,公示的二次征求意见稿,虽针对实施过程中即将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有了很大完善,但一些不为人觉察的新问题也逐步暴露在人们眼前。

  二次意见稿中有一新添加的条款,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责任认定方面,当消费者和汽车厂商之间发生争议时,由质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判定。这一改进得到人们的肯定。但是,很多人似乎忽略了该规定的限定条件: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仅消费者希望专家参与调解,而汽车厂商不同意,专家则无法介入。

  再有,修换退第一责任人是销售商,将本该厂家负的责任转嫁给了经销商。在汽车制造商话语权、利益分配权远远大于经销商的情况下,由经销商作为追责的主体,显然有失公平,更有可能导致一些销售商的消极抵制,将不能向厂商追偿的损失进行违规“转嫁”,最后受伤的是普通消费者。

  二次意见稿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二次意见稿中修理超过5次才能换车的规定,与《消法》“两次”就可退换的规定不一致。

  此外,二次意见稿规定,除非是转向系统失效等严重安全性能事故,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除此之外的退换车辆,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而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同样于法无据。

  对于二次意见稿中“顶牛”《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问题,邱宝昌告诉记者,三包规定如果作为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发生冲突,这样的规定将是“无效”的。

  面对汽车产业各方利益与责任的不对称,有识之士指出,汽车三包规定如何克服“长短脚”现象,值得各方深思。

  尽管汽车三包存在一些尚待完善之处,但北京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积极方向来看,三包对规范部分汽车产品品质及营销服务行为,无疑具有警示与推动作用。因此,为了使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障,汽车三包规定应尽快推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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