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5日徐女士在大连汽贸集团力诚4S店购买了一辆夏利N 5。在购车前她曾在网上看到过夏利N 5漏水的报道,不过当时有报道说2010年9月底以后出厂的夏利N 5漏水问题已经解决,所以订车时徐女士特意强调要10月份生产的。提车后,当她看到出厂日期显示的是2010年10月8日时,深信这款车不会漏水。
然而,提车次日徐女士去洗车时,却发现这辆车出现漏水情况。她当即拨打天津一汽400-651-8000客服电话反映问题,得到的答复是:问题已经记录,会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然而,这“五个工作日”的答复并没有如期到来,而是变成石沉大海。
经过4S店的维修,漏水问题暂时得到抑制,但只要下雨或者洗车时驾驶室就会漏水,隔音棉被不断拆装。
购车仅仅四天,出现如此问题,这让徐女士无论如何都难以接受,便向大连力诚4S店提出退换车的要求,但4S店售后人员表示厂家不同意退换,作为销售方的他们也无能为力,只能继续维修。
为此,徐女士在汽车投诉网上发起集体投诉,仅仅10天时间,就吸引了超过20位车主参与这个集体投诉;而在百度上搜索“夏利N 5 漏水”,更是出现高达28万条记录,而其中关于咨询N 5是否漏水的最多,可见这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尽管有如此多车主反映问题,但天津一汽好像并没有在意,因为车主们发现,就算是现在最新出厂的N 5,漏水现象依然存在。
在汽车投诉网上关于夏利N 5漏水的投诉共有28宗,网站均在车主发布投诉的当天将投诉转给企业的客服部门进行协调,但到目前为止,仍未接到任何关于N 5漏水事件的反馈信息,所有投诉无一例外处于“企业处理”状态。
点评:
漏水虽是小问题,但由于漏水而导致的线路受潮却有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纵观目前发生自燃的车辆就会发现,线路受泡过的车辆比例非常之高,因此漏水问题就算得到解决,厂家仍然需要对因漏水而产生的后续问题进行处理,而不是无视消费者的诉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同时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因此,建议车主合理利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由于漏水所导致的线路受泡、内饰受潮显然属于因商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害的范畴;而如果维修多次仍无法解决问题的,则可以直接套用第45条的退换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