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9月21日电 (张忠廉)虽然近年来世界经济疲软,但想到国外“淘金”的人依旧不少。有人为了省事方便,盲目相信中间人,在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就直接将钱交给中间人去办理,到头来,不但浪费了时间,也可能白白损失金钱。
21日蕉城区法院透露,于近日宣判了一起此类案件,希望对出国就业心切的人有所借鉴,提醒出国就业一定要找正规的中介机构办理。
委托中间人办理出国就业手续
据院方介绍,谢某与陈某是同乡旧友,在2011年春节期间她们俩见面聊起了出国就业的事。陈某说,他认识一个在新加坡陪读名叫王某的人,可以办理出国从事演艺工作的批文。谢某获悉,立即叫陈某帮忙打听办理该批文所需费用。
陈某问后,告之每人需3.5万元。而谢某的另外两个朋友听说此事后,表示也想出国。
三人想法告之陈某,并希望在金额上能缩减部分。经陈某与王某讨价还价后,告诉谢某每人需3.2万元,但在办理手续前,每人需先交5000元。
在三人预付了1.5万元给陈某后一周,陈某告知批文到了,随后将剩余的8.1万元一并交于陈某。而陈某随即给了谢某三张写着英文的批文,同时告诉他可以凭着批文以及她们自己的护照直接前往新加坡,并可以在批文上注明的演艺公司工作了。
8.4万元换来三张假批文
谢某等人高兴之余,马上便买了去新加坡的机票。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刚过两天,陈某打电话告诉谢某说那家公司出了一点事情,她们三个暂时去不了了,并要求他们先把机票退了,再等一个星期,重新办理批文。
过了一周,新的批文没有办下来,谢某起疑,并通过在新加坡的朋友向新加坡劳工部查询了原先的三张批文,答复说是假的。
得知真相后,谢某多次找陈某退款,2011年3月陈某退了1.2万元给谢某,并声称这些钱本来是留着给他们办理保险用的,其余的8.4万元已经汇给王某了。气愤之余,谢某把陈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中间人承担还款责任
蕉城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与王某未曾见过面,办理出国就业的事都是通过陈某,汇款也是陈某汇给王某的,故谢某与陈某之间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但谢某与陈某之间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五条规定“出入境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陈某并无为他人办理出国就业的中介资质,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谢某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主要发生以下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即无效合同签订后,一方从另一方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得,应当折价补偿。(二)赔偿损失,即因无效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谢某仅要求陈某返还8.4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受骗多与合同不规范有关
出国就业本是好事,像本案这样找私人办理,连正式的书面协议都没有签订,办理手续费用和中介佣金的数额混在一起,这不但给法官裁判带来麻烦,消费者付出去的钱也有可能追不会来;有的虽找中介机构办理,但订立的合同又极其简单,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包含什么内容、费用具体构成、办理期限、违约退款事项等都未作明确规定,一旦有异议,依据这样的合同,消费者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官提醒想出国就业的人员,应找正规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委托合同的各项条款也应明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