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克隆银行卡盗取储户36万元巨款,储户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前日,(湖北)汉川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全额赔偿。
据汉川市法院介绍,2008年4月21日,汉川市民陈某在农业银行某支行下属分理处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通宝卡。次年11月28日,陈某取钱时突然发现,原有366495.15元的银行卡中,只剩下64.15元存款,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去年11月25日,陈某在位于荆州市某农行的ATM机上取款200元,而该ATM机已被犯罪嫌疑人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取款后的第二天,其卡内的366049元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在东莞以转账和取现的方式分数次转出。
陈某向银行卡开户行多次索要存款未果后,于今年1月向汉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银行支付存款366049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办理金穗借记卡后,与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犯罪嫌疑人利用疏于管理的银行ATM机,盗取储户资料并伪造银行卡进行转账和取现,银行未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错误地将原告的存款交付给假卡的持有人,受侵害的是银行金融资金,并非储户个人财产。
遂判令银行赔偿客户全部经济损失36.6万元。 (贾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