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检察院 吕山山
账户上莫名多出1700万元,当王先生去银行咨询想还钱时,却被踢皮球似的推来推去。第二天巨款终被银行转走,但王先生提出的一次性转走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和进账通知的近400条提醒短信相对应,王先生又收到近400条出账提醒短信。
银行向王先生解释巨款来因时说是“系统出错”,并没有因自身的过失向王先生诚恳道歉,也没有因王先生的主动退款表示诚挚感谢,甚至连王先生提出的“一次性转账”的要求都没有采纳,来来去去仅提醒短信就烦了王先生近800回。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银行和储户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在行使账户管理权的同时,也要履行保障储户合法权益和账户安全的义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银行及工作人员不能擅自对储户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操作。但我们听过多少银行“淡定”的事例,银行员工因多给了储户钱而私自将储户账户冻结、强制划拨,少了不补、多了要还,离柜概不负责,刷卡手续费降费说过多次始终难产……
究其原因,我国大部分银行处于垄断地位,而垄断地位又导致了垄断性思维,这就首先表现为自我本位主义。银行习惯从自身角度出发,关心自己利益胜过关心客户利益,往往借助强势地位和手段方便自我、服务自我。
其次表现为服务意识淡薄,对客户的服务让位于对利润的追求。特别是中小客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享受不到同等服务。再次表现为客户权利意识淡薄。银行往往无视客户的知情权和账户安全的权利,漠视客户的切身感受和合法利益。银行和客户本是合同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实际中却多有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
垄断地位导致了垄断性思维,如何打破银行的垄断地位是制度问题,而如何打破银行的垄断思维却是根本问题。银行自身应转变思维方式以及“淡定”的姿态,在重视客户权益方面多做一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