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起草《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在收购过程中,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得将所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购销活动无关的领域。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质量状况、性能情况和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以此作为定价依据,并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格一并记入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产品自行维修、翻新的,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维修翻新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示该产品档案资料,不得隐瞒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在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显著位置粘贴旧货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