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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订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2010年,国十一条对捂盘进行了明文规定,当时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商品房住宅的预售制度,指出需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以此捂盘,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通知还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