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招远市一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他知道一些,征地补偿确实没有发放到户,是由镇里监管使用,每年发给村民相应的生活补贴,属于“合情、合理、不合法”。
招远市相关部门给记者答复称:“关于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已经补偿到位。按照国家农业部农经发【2008】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和烟政办发【2005】54号文件要求实行农村财务‘双代管’过渡为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实现账务、资金的全方位代理,其土地补偿款由温泉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代管。”
据记者了解,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