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税部门证实,他们已经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然而,面对这项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的新政,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有的甚至戏称税务部门是在“趁火打劫”。(8月24日《扬子晚报》)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婚前房屋谁付钱,离婚后房子归谁”的新规,不但激起坊间热议,也引来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热潮。为防日后落得个“净身出户”,为自身权益计,不少女性要求男方将婚前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将其变更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但随之而来的征税问题,却为公众始料未及,不解之余多有愤懑。
不能不说,媒体的相关报道及评论,给公众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误导,并由此加剧了此征税行为乃是借机“趁火打劫”的错误认知。事实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凡是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的,都应缴纳3%-5%的契税。而女方要求男方在婚前房产上给自己加名,在无具体比例分配的情况下,实质就是要取得一半的房屋产权,已经构成了房屋赠与行为,对其按3%征收契税,自是于法有据;对于婚后所购房产要求加名的,因其在法律上被视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加名并不涉及权属变更,所以才不征收契税。
公众可以就房屋赠与行为该征什么税种、税率定为多少才合适、征收对象的范围确定等进行讨论,进而或可促进相关税法的修订,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婚前房屋加名这一行为征税,却是无可置疑的合法之举。实际上,此加名行为不但应缴契税,非直系亲属等三种情形以外的受赠人,通常还得按受赠房价的1%缴纳所得税。
可见,关于对婚前房屋加名征税合不合法,并非一个真问题。但公众为何对此仍是一片责难声呢?这或许不是一句税法知识欠缺就可轻易解释的,应该承认与它有关,但显然,它并不是抱怨产生的唯一缘由。
以人们的现实观感,一方面,民众税负痛苦指数高居世界前列,在显性的个人所得税这一直接税之外,更主要更繁重的流转税,被隐蔽在了商品的价格之中。购物、出游、交易……只要有经济行为发生,就有税的存在,这本是税收常识,却经年不为人所知,相应的,纳税人的权利亦无从谈起。于是,每一次涉税事件,总能激起民众的滔天义愤,燃油税、车船税、个税,乃至携iPad入境的关税等等,无不如此。而另一方面,我们的行政成本居高不下,三公消费糜耗惊人,居民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社会财富蛋糕的分配严重失衡,社会保障等福利与突飞猛进的财税收入不成正比……
于这样的社会图景下审视,公众对于事涉税收的责难甚至于“找茬”,便就不难理解。假若国能藏富于民,假若权利与义务对等,假若权力时刻敬畏民意,公众还会不会总是这么无来由地与公权唱对台戏呢?这,才是假问题背后的真民意。(评论员 王太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