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鹏、张波(四川籍)、张波(湖北籍)、陆进祥、安峙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陈锦鹏,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网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某色情网站经营者。
被告人张波(四川籍),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网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张波(湖北籍),男,汉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职工。
被告人陆进祥,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职工。
被告人安峙成,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六零科技公司经营者。
2008年1月,被告人陈锦鹏从六零科技公司被告人安峙成处租用服务器建立一色情网站,安峙成将相关服务器出租给陈锦鹏用以建立该色情网站,并累计收取陈锦鹏2万元以上服务费。2008年9月,陈锦鹏采用被告人张波(四川籍)编写的新程序软件将上述网站更名,并通过出租该网站广告位、通过广告出售商品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陈锦鹏为运营该色情网站,雇佣被告人陆进祥为其从其他色情网站上下载色情图片、小说等资料并上传至网站,雇佣张波(湖北籍)为网站进行维护、更新,并由张波(四川籍)为提供相关程序方面的服务。2009年6月、7月间,陈秉荣租用该色情网站的广告位,并分两次汇付给陈锦鹏人民币共计16万元,陈锦鹏收取陈秉荣支付的网站广告位租金人民币16万元。公安机关从陈锦鹏所建网站提取图片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2046张图片为淫秽物品。
另查明,2009年7月26日晚至同年7月27日晚,托管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府东路武进IDC机房内的一台域名解析服务器遭受网络异常流量攻击,导致该域名解析服务器提供的域名解析服务失败,造成江苏电信部门DNS服务器访问量上升,引发江苏电信黑洞2000系统异常过滤机制启动,以致用户的正常域名解析请求被清洗,造成江苏省大量用户无法正常登录互联网。经查,该域名解析服务器为陈锦鹏开办的色情网站提供DNS域名解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锦鹏、张波(四川籍)、张波(湖北籍)、陆进祥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被告人安峙成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陈锦鹏与安峙成、陈锦鹏与张波(四川籍)、张波(湖北籍)、陆进祥属共同犯罪。陈锦鹏、张波(四川籍)、张波(湖北籍)、陆进祥传播淫秽图片达2046张,属情节严重。安峙成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陈锦鹏在与安峙成的共同犯罪及与张波(四川籍)、张波(湖北籍)、陆进祥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安峙成在与陈锦鹏及张波(四川籍)、张波(湖北籍)、陆进祥在与陈锦鹏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张波(四川籍)、张波(湖北籍)、陆进祥依法均应减轻处罚,对安峙成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陈锦鹏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陈锦鹏、张波(四川籍)、张波(湖北籍)、陆进祥、安峙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锦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张波(四川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张波(湖北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陆进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安峙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盛习松、程葳、解明栓、解旭、万山、杨东升、刘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盛习松,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程葳,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解明栓,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解旭,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万山,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东升,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刘聪,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006年10月,被告人盛习松注册成立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在上海市金沙江路1340弄A区10号楼中国移动怒江数据中心及安徽省马鞍山市等地架设服务器,主要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盛习松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为牟取非法利益,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盛习松先后雇佣了被告人程葳、解明栓、解旭、万山、杨东升、刘聪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99号安高城市天地小区A2-519室该公司内,利用公司的网络资源,开设了多个手机色情网站,由程葳、解明栓、解旭、万山、杨东升等人分别进行操作、管理,网站提供色情淫秽的图片、文字,供他人浏览观看,以增加电子商务信息、广告的点击率等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所得由盛习松与程葳、解明栓、解旭、万山等人按7∶3比例分成。
被告人刘聪于2009年5月初受雇于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将41篇淫秽小说提供给杨东升,经杨东升管理的手机色情网站,供他人浏览观看。
案发后,经鉴定:程葳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53366件、淫秽小说3368篇;解明栓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41287件、淫秽小说1413篇;解旭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15528件、淫秽小说2287篇;万山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53224件、淫秽小说298篇;杨东升负责管理的网站,有淫秽图片40002件、淫秽小说97篇;刘聪提供的41篇淫秽小说,在杨东升负责管理的网站上点击数总计为114814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习松作为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牟利为目的,雇佣被告人程葳、解明栓、解旭、万山、杨东升、刘聪,利用互联网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盛习松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各人均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且盛习松、程葳、解明栓、解旭、万山、杨东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刘聪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盛习松在负责经营管理合肥天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先后雇佣程葳、解明栓等六人利用互联网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违法所得按7∶3的比例分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六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可减轻处罚。据此,依据各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参与犯罪的时间、非法获利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盛习松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程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解明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解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万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杨东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