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市民小王在无锡市某大型手机卖场花2650元买了两部品牌手机。用了一段时间后,小王发现两部手机性能不稳定,经检测显示,一部手机的功能与信息产业部注册登记不一致,另一部连进网许可标志都是伪造的。小王说,当初选择到大型手机卖场购买手机,就是冲着它的信誉和品质保障去的。没想到自己花了几千元,竟然买了两部假手机?一怒之下,小王将手机卖场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根据“假一罚十”的承诺作出赔偿。然而手机卖场却辩称,手机功能与注册登记不一致,不能证明手机是假货。假的进网许可标志可能是原告自己粘上去的。
崇安法院受理此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手机款,并按手机价款约5倍的数额赔偿原告一万两千六百四十元。承办法官指出,法律规定,销售者对其提供的商品不进行必要的检验,以至将假冒产品充当合格产品卖与消费者,这一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作为商家,其在店内张贴告示并承诺 “假一罚十”,可视为合同要约,一旦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买卖合同,商家就要受到“假一罚十”承诺的约束。
正规商店买到假手机 “假一罚十”获赔偿
2009-05-25 12:55 无锡广电—经济频率 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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