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商家在买卖手机过程中弄虚作假,消费者梁某将北京密云某商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商贸公司返还原手机,并赔偿误工费用。近日,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梁先生于2008年10月9日到北京某商贸公司购买手机一部。2008年10月23日,梁先生发现该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商贸公司对手机进行检测。商贸公司同意给予检测,并把手机收回。2008年10月31日,商贸公司通知梁先生去领手机,梁先生取回该手机,使用后发现该手机串码不同于自己原来那台手机,于是怀疑是商贸公司擅自更换了手机,并且更换后的手机也有质量问题,可能是别人使用过的旧手机。梁先生多次找商贸公司协商此事,均未果。后梁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商贸公司返还其原手机,赔偿因此造成的误工费100元。
梁先生认为:三包条例明确约定:移动电话机主机自售出之日起8日至15日内,出现性能故障的,用户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自己当初选择对手机进行修理,并未选择换货。商贸公司擅自更换手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商贸公司辩称:原手机早已退回厂家,现无法寻找。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商家擅自更换手机 消费者诉还原手机
2009-03-23 14:38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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