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涉及新技术的案件不断出现,北京知识产权界的法官、专家就此提出,现行《著作权法》一些规定已受到技术发展造成的较大制约,而司法环节也有一些亟待完善之处。
22日,成立15周年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知识产权庭举行了“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热点问题研讨会”。
据该院提供给《第一财经日报》的调研报告,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用户的急速增加使网络纠纷大增,其中很大比例的纠纷最终进入了司法程序。
这份由该院课题组完成的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有1743起,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以1304起的总量占了75%,相比去年全年的21.22%大幅上升。而2006年和2005年这一比重分别为5.47%和5.86%。
一中院法官芮松艳告诉媒体,网络技术的多样性导致纠纷内容及案件类型呈现多样性,而新的法律问题的提出及处理,往往会促进相应法律的出台或修订,另外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
“虽然成文法具有一定滞后性,但我们仍应尽量使其具有更强的适用性,从而不受技术发展的太大制约,”芮松艳认为,现行《著作权法》有两点应尽快修改:其一,应修订其中有关广播权的规定——目前该法规定的广播权涵盖以无线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和以有线方式传播本来以无线方式传播的作品,不涵盖直接以有线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
其二,应明确就一直以来业界分歧很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作出规定。归责原则包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著作权法》目前对此没有明确,而采用哪种原则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前提之一,“采用无过错责任较合适,而过错原则应仅适用于特殊行为的赔偿归责。”
就与数字图书馆有关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一中院法官王晫认为,该问题中,由于存在版权人、业界和社会公众三方利益群体,所以存在两对比较尖锐的矛盾:版权人与数字图书馆业之间关于版权授权成本的矛盾;社会公众与版权人和业界之间降低获取信息成本之间的矛盾。
“这些纠纷不是单靠法院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王晫建议,立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针对数字图书馆行业的法规,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出版社应解决海量授权问题。
上述报告称,网络知识产权案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是个问题,“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持、印证;法院多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损害赔偿额予以酌定;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意见,就此问题的上诉率较高。”
报告建议在该问题上确立“以酌定赔偿为主体,以全部赔偿为补充”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统一的案件数据库作为司法裁判的参照。
网络著作权案逐年大增 法官建议修订著作权法
2008-10-24 20:06 《第一财经日报》 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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