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签约歌手演唱的歌曲被擅自制成光盘出版发行,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将北京文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就此系列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文录公司等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北京文录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北京鸟人公司经济损失10余万元的判决。
北京鸟人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出版、北京文录公司复制、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第十二经营部销售的11张光盘未经自己许可,擅自收录了自己旗下歌手演唱的《爱情重点》、《鸟人群星耀中华Ⅱ》等7首歌曲,侵犯了自己词曲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故诉请法院判令北京文录公司停止复制、发行行为,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行为,敦煌公司第十二经营部停止销售行为;北京文录公司、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余万元。
一审败诉后,北京文录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鸟人公司系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及光盘的录音制作者,其就涉案歌曲所享有的著作权及光盘录音制作者权受法律保护。虽然北京文录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故其关于北京鸟人公司不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及光盘的录音制作者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光盘中收录的歌曲与北京鸟人公司制作的光盘中的涉案歌曲为同一音源,而北京文录公司等复制、出版、发行、销售涉案光盘的行为,没有得到北京鸟人公司的许可,属于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