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分析:
管理层双重身份造成出价矛盾
为美国讼诉律师提供绝好机会
黄小霈称, 多数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都会遭遇美国《证券法》的诉讼。无论是在招股书,还是年报或会议内容,如果被证明有欺诈的描述或者做假,对公司股价造成不良影响,都会出现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证券欺诈诉讼。他认为,因为披露资料的不真实使股价出现溢价交易,溢价被拿走以后对股东是一种损失,很容易引起投资者不满。
记者了解到,这种常见的狙击策略是:首先由做空机构发布报告,质疑中概股存在财务做假,然后迅速由美国律师机构对其发起调查诉讼,大多数中概股最终以赔偿大笔律师费而和解收场,做空机构也通过“一进一出”而收入颇丰。
出事后,很多中概股选择退市了事,但很多诉讼仍盯着私有化项目。黄小霈称,虽然私有化退市项目的诉讼,不是《证券法》下的诉讼,而是美国各州法律对董事尽责义务的违反而提起的诉讼。在退市的时候,管理层具有双重身份,作为买方,他们是出于自己的考虑,肯定要用最低的价格收购公司。但作为上市公司或美国公司的董事,要对所有的股东负责,要出一个很好的价格,这是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
“这就给了美国诉讼律师一个绝好的机会,等于说是一口肥肉,不咬白不咬。”他说,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在退市项目中都会有诉讼,虽然是代表股东,但在最后和解以后律师事务所可以拿律师费,一般在交割之前都会达成和解,最后的结果就是公司管理层支付了几十万美元律师费。据了解,一家中该股退市的各项成本加起来,少则数百万美元,多则数千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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