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2月19日公布由新闻出版总署修订起草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强调,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办法》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办法》指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号。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办法》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办法》强调,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提供境外著作权人提供的网络出版物,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停止接入服务、关闭网站;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