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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圈潜规则:帮人赚了大钱顺便喝点汤
2012-12-11 08:44 第一财经日报
褒贬不一的“跟投”
除了“融资佣金”这样的手法,亦有中资PE投资经理对本报记者称,如果投资人员和被投企业达成默契,双方会采取更细致的设计来进行利益交换,如由被投企业大股东帮助代持股份,甚至只是一种“口头协议”。外界很难发现,也无从查证。
如何防止投资人员徇私?“跟投”是一些PE机构“高薪养廉”的做法。“跟投”是指投资机构在对某项目进行投资时,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以自有资金跟随投资。PE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PE投资人员的浮动薪酬中,除项目奖金、项目退出收益分成外,项目跟投收益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跟投”,不同机构的政策不尽相同,有些机构强制要求投资经理必须“跟投”,其考量在于能够绑定投资风险,防止投资经理为了完成投资任务与项目方一起包装公司;而对于投资人员来说,“跟投”也是一项福利,激励其找到好项目。
然而,行业内部人士对“跟投”的做法褒贬不一。有行业机构调研报告显示,部分机构认为跟投机制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在基金管理团队与管理机构及投资人之间形成利益冲突。
媒体报道称,上级公司对陈水清负责的多个项目进行了核查,发现其在复星创投负责的11个项目中,其中有5个项目有“影子公司”跟投的情况。
比“跟投”更难界定的则是“提前投”,就是在整个基金进入某个投资项目之前,投资人员提前投资。某外资PE合伙人称,个人参与投资(co-investment)在国外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但合规与否的标准在于“谁先进、谁先出”,究竟是先代表个人找项目,还是代表公司在找项目,如果个人先于公司投资,就存在道德瑕疵。
另有业内人士提到了更恶劣的行为——GP公司上下串谋起来联合欺骗LP,将这种灰色收入在GP内部分配。据其介绍,在近两年PE业内资金泛滥、好项目减少的大背景下,投资人员面临着更大压力。“如果明知道是烂项目,但由于拿了被投企业老板的‘回扣’,把烂项目在基金内部推一推,这种道德风险也并不少见。”
监管之辨
上述熟悉PE圈的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二级市场的老鼠仓行为会遭到证监会甚至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罚,而PE投资人员的一些灰色行为只能接受来自PE基金管理公司及其LP的监督。“除非像复星创投这样由PE公司内部检举,否则外界不可能知晓,LP也同样被蒙在鼓里。”
“我相信复星创投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 一位与复星创投背景类似的创投企业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投资人除了恪守职业道德和个人操守,没有更好的监管措施。”
“私募股权基金和公募基金不太像。投资群体比较小。”投中集团首席分析师李玮栋告诉本报记者。这代表着行业内一大部分人的观点,由于是小众投资行为,PE市场的透明度不够。与此同时,国内LP群体的不成熟、话语权缺失也导致了投资人员可以“钻空子”。
从去年下半年起,国家发改委在全国范围内推行PE强制备案制度,在PE监管方面的影响力更加凸显。今年,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联合一些PE机构制定自律规则,其中就规定“禁止从业人员向拟投资企业索取或接受任何现金回扣、物质报酬以及其他不正当收益”。但这一准则也仅限于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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