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开庭时,被告对此反应非常强烈。被告律师称,一般公众通过IE、腾讯等正常浏览器是不可能获取服务器系统版本信息的,只有具备特殊功能的“火狐狸”浏览器,才能实现这种窥视功能。使用“火狐狸”是需要付费的,而且价格较高,一般人根本无法使用。换言之,服务器系统版本信息属于不公开的信息。原告故意渗透提取,其行为性质像是在窥私。
对此,原告则辩称自己取证的方式是公开的,没有使用任何解密或者非法手段,因此程序是合法的。
焦点2:被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使用合理,则是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在被告看来,其购买电脑主机和服务器时,销售商直接在机器内安装了视窗操作系统和文字处理程序等软件,自己只是在享受电脑供货商的售后服务,而且主要用于内部管理,不直接用来从事经营活动,没有恶意地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上述软件。
此外,被告企业还认为,由于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使用正版软件,在购机附赠软件被更新换代时,不经公司许可私下安装盗版软件,自己并不需要为这种个人行为统一买单。
而原告则认为,被告企业是盈利性质法人,应当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包括为有需要的员工备置电脑,而被告员工在办公场所使用涉案软件之根本目的就是进行盈利,这在现场保全笔录中也得到了确认。另外,被告企业在官网上挂出来的招聘启事里,明确要求技术工人等几个重点工种会操作Windows、Office和CAD软件系统,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印证了被告使用软件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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