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修订的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因新增“非处方药(OTC)”在大众媒体上的广告禁令,招致了众多OTC生产企业的集体反对,引起较大争议。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以下简称OTC协会)为此特别牵头召集了33家大型OTC生产企业,以研讨会的形式进行了专门的深入沟通。昨日(10月10日),OTC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研讨会属于内部征求意见,暂时没有形成统一决策,不发表评论。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把OTC协会提供的《修订稿》全文与现有版本对比后发现,新修订的30条内容相比现有版本的31条内容更为严格和宽泛,除了新增OTC在大众传播上的广告禁令,还特别针对“虚假宣传”的范畴做了更多细化,惩罚力度也大为加强。
细分、扩充并严惩“虚假宣传”
此次修订案是在2007年5月1日颁发的第27号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上进行的改进。
按照修订之前的规定,“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而《修订稿》第二条对此作出的修订为:“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药品必须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不涉及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与药品无关的其他内容企业形象广告,无需审查。”
除此之外,记者还发现,现有版本,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只是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发布更正启事,然后在15个工作日内,或即可由监管部门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而《修订稿》对于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尤其新增并详细规定:“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含有治愈率和有效率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除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之外,均“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此外,《修订稿》还新增了对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严重虚假药品广告违法宣传等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