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圳中院二审市民宋先生状告某通信公司的案件,宋先生相继办理停机和开机业务后,手机不能正常使用,他要求营运商赔偿停机损失1020元。经法庭调解,宋先生在营运商当场支付他400元后撤诉。
去年9月9日晚,宋先生办理了手机号码停机业务,6分钟后又办理了开机业务,之后便发现无法接听及拨打电话。经投诉解决,他的手机恢复通话功能。一个月后,宋先生手机又无法正常使用相关业务,遂再投诉,得到回复称是因他办理了停机业务。11月25日,营运商又为他办理开机,但拒绝退还收取的停机保号费及停机两个多月来给他造成的损失。宋先生于是将该营运商广东省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
两被告称,由于宋先生仅隔6分钟停开机,信息量大,造成系统指令堆积堵塞,开机的指令没有得到实际的执行和操作,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系统本身的技术问题,并向宋先生补偿200元话费。但他们表示,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宋先生未能及时提供密码,因此未能及时办理开机,宋先生自己应负一定责任。此外,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产生,并对他在短时间内办理开机业务的合理性表示质疑。
消费者手机不能正常使用状告营运商
2009-07-15 13:06 南方都市报 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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