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一位消费者购买iPad后认为销售商构成欺诈,又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昨日,此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开庭。
原告叶先生诉称,今年2月12日,他在被告广州某数码公司,花3688元买了一台美国苹果公司的产品“苹果平板电脑(俗称iPad)”。该产品包装盒两侧均醒目标注“iPad”商标,并注明“制造商:本产品由美国苹果公司授权生产”。但随后,他浏览网页新闻报道并经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得知,“iPad”商标系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拥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
叶先生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数码公司必须履行法定验货义务(验明货物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但涉案商品“苹果平板电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iPad”,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有关规定,应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被告数码公司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苹果平板电脑”构成民事欺诈。叶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赔一”。
昨日的庭审中,被告数码公司认为,其在销售的涉案产品iPad并无任何假冒和虚假行为,其产品标注上的iPad是作为标识而非商标,且与案外人唯冠公司的商标不同。原告买的就是苹果公司的产品,不能认定欺诈。被告认为,涉案产品质量合格优良,原告无任何人身财产权利损失,因此无权要求“退一赔一”。(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天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