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微软取证方式有诱导犯罪嫌疑
法院判决上海朋杨公司立即停止对微软公司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9万元。上海朋杨公司败诉的主要的原因是什么?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来做评论。
邱宝昌:主要原因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复制使用这些软件的时候,没有经过权力人的授权。按照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现在法院已经判他败诉,法院的认定可能是他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以及其他权力。
主持人:反过头来看,微软公司在这起著作权诉讼案的取证方面,您觉得有没有不妥的地方?
邱宝昌:我觉得这种取证的方式不可取,因为他是在你的要求下去实施这种行为。我们认为公司和企业首先都应该要诚信、合法,朋杨公司应当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而微软公司要想取证,也应该依法、公正、诚信的取证。如果是以消费者名义去强烈要求人家去安装盗版软件,那这种侵权是无可争议的。我认为,微软公司的取证方式有诱导人去违法的嫌疑。
主持人:在中国,微软是否可以通过这种诉讼的方式一一解决打击盗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呢?
邱宝昌: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经加大了对著作权人或对著作产权的保护,所以,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对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在增大。但是微软解决的是个案,要想解决根本问题,一方面有赖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另一方面微软也应该正确行使权利人的权力,比如在销售软件的时候在价值上体现公平和合理,让更多的人愿意购买,这样盗版就很少发生了。如果只靠这种打击的方式,而不把价格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那么再完善的法律法规都会有这种违法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