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背后的社会责任缺失
增值业务让运营商抛弃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的责任
近年来,运营商越来越关注社会责任对自身带来的价值提升,在保持企业稳健经营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中国移动(微博)、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已经连续5年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报告涉及了本质责任、员工责任、绿色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但几乎没有提到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这一问题。
用户满意才是最大的责任,企业的声誉以及随之而来的业绩都会随着用户满意度的提升而提升。而现实中,“我的信息怎么会被商家知道?”、“为什么垃圾短信总是能够找到我” ……如此等等,广大用户在收到垃圾短信之后经常会发出这样的疑问。
众所周知,我国电信行业主要被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微博)和中国电信三家国有企业垄断。从长远发展来看,为了推动电信行业的健康运转,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其自身的持久经营,它们就不应该仅仅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更应该是保证信息传播内容合理、合法,保护广大用户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信息传播环境洁净、有序,在彼此之间的良性竞争中为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其次,从信息流转业务来说,无论是使用运营商提供的短信端口,还是私设的短信群发器,垃圾短信都必须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短信网络平台这一环节,才能最终到达手机终端用户。因此,运营商作为短信通道的提供者,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业务优势地位,规范发送商的相关业务,从而承担起社会责任,为用户提供通畅、安全的短信服务。
同时,李曙光指出:“运营商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与隐私,是其应尽的‘本分’,就像人要吃饭一样。运营商在获取用户信息,收取服务费用之际,便应有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的义务。这既可以说是一种交易,也可以说是一种道德要求。”
2008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就曝光了分众无线等七家公司发布垃圾短信的事件,并中国移动的相关负责人当场表态,指出这些垃圾短信大量占用了移动运营商的短信端口资源,已经违反了合作协议,会坚决关闭那些垃圾短信端口。
经过整顿,中国移动关闭了分众无线曾经使用的短信端口。但是,就在第二年的“3·15”晚会上,人们却惊奇地发现,2008年表示要坚决治理垃圾短信的中国移动竟然就是垃圾短信泛滥的最大助推者。在该晚会上,山东等移动分公司违规发送大量垃圾短信、出售手机用户个人信息的事件遭到了曝光。
非不能也,实不为也。社会普遍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唯一解释就是以短信群发的方式进行商业信息发布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能够给运营商带来丰厚的利润收入,而这种运营商和发送商的共赢则使得这种业务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同时,虽然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出台关于治理垃圾短信、规范短信市场的政策文件,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够,规定内容不全等。比如说,运营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的“义务”或者“责任”尚且处于道德范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现行条例对于垃圾短信的界定尚不明确,个人隐私的立法保护尚不健全、短信运营市场的监管尚不到位。
这一切都导致运营商对垃圾短信的纵容缺乏法律约束,尤其是在丰厚的利润收入面前,运营商更加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抛弃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立法根治垃圾短信
综合立法促使运营商有所作为,肃清短信传播环境
在技术遏制垃圾短信成为可能的今天,社会公众对运营商以往的“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的“委屈状”极其不满。同时,通过立法手段来规制垃圾短信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他们纷纷表示,遏制垃圾短信,靠运营商的行业自律、社会责任,其效果只会是杯水车薪。只有通过立法对运营商、垃圾短信发送商等行为主体进行严格规定,才能有效维护手机用户的合法利益,彻底解决困扰手机用户多年的垃圾短信骚扰问题。
对于运营商应如何承担起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的义务,防治垃圾短信的问题,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教授谢永江表示,“一定要明确用户的权利、运营商与发送商的义务。运营商在提供发送平台之时,要加强对短信群发环节的审查,尤其要重点审查接收方是否为发送商的客户。发送商在短信群发之时,要经过用户的同意。要让用户选择是否接收其所发的信息,若没有征得用户同意,便应将该用户号码从其资料库中删除。另外,类似于垃圾邮件的处理方式,运营商可通过技术手段,在发送商群发短信之前让用户选择接受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