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综合报道】 据中新网报道,继6月23日对首批5种商业霸王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后,北京市消协再次将矛头对准电信运营商,称手机充值卡不应设置有效期,更不应该规定充值卡到期后不退余额,这两条规定均属霸王条款。
北京市消协认为,手机账户余额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北京市消协认为,商家单方制订“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条款,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了类似规定。这一规定明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支配自身权益的权利。
此外,2007年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用户手机销户要求余额退现金申诉处理的回复(信电简[2007]85号)》中也明确指出:“手机账户余额归用户所有,当用户要求对账户内金额进行支配使用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其配合义务,向用户退还账户内余额”。电信运营商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消协表示,电信运营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设置话费有效期,确有需要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应设置提醒及余额退还服务,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消费者不知情或者怠于行使自身权利。
此外,北京市消协还表示,电信企业还应完善账户话费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服务期满后,应当设定多种退返话费余额的途径,并允许消费者作出自由的选择。
附文:霸王条款1 “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霸王条款2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霸王条款3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退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4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
霸王条款5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